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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業歧視政府應有更多擔當
2014年浙江省公務員招考工作已經開始,今年的最大變化是對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的考生,不再限制戶籍和生源地。限制戶籍和生源地是不少省份公務員招考的慣例,長期以來被詬病為“歧視外地人”。往年外省籍人員報考浙江省公務員,除了需要符合職位條件外,還需具備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而今年則全部放開。
在當前就業形勢嚴峻的情況下,就業歧視可謂是無時不有、無處不在。用人單位在非全日制學歷、性別、身高、年齡、外貌、地域、戶籍,甚至酒量、屬相、血型、姓氏等與工作崗位無關的項目上設置了多重就業門檻。不僅企事業單位奉行就業歧視政策,甚至政府機關招考公務員也是如此,從乙肝歧視到性別歧視,從學歷歧視到籍貫歧視,諸如此類,林林總總,讓不少應試者“望職興嘆”。
早在2012年,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發布《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狀況調查報告》顯示,調查的2011年國家公務員近萬個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此外招考還在政治面貌、性別、戶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視性要求。
事實上,就業歧視現象的出現,并非是某一家用人單位的原因,而是一個社會化的問題。實質上它是對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一種挑剔。要改善就業歧視大氣候,在當前就業環境下,單純依靠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的“單打獨斗”并不現實。因為公平就業的法律精神并沒有被用人單位信仰。要想改變這種局面,需要的是完善法律制度疏通他們的維權通道。
求職者集體無意識,但是法律不能無意識,政府更不能無意識。這需要政府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矯正用人單位歧視性規定,營造公平的就業環境,確保公民平等參與就業競爭的權利。就業歧視不僅極大地傷害了社會公平的原則,也是對勞動者勞動權利的侵犯。政府和社會沒有任何理由可以為種種就業歧視現象開脫,加強反就業歧視立法和就業政策的清理等舉措理應成為首應之義。
早在三年前江西省針對公務員招考過程中存在的學歷歧視,做出“全面推行同等學歷同等報考公務員”的規定,明確政府部門招聘人員不得設立普通學歷與成人學歷的“門檻”。但在公務員招考中,除了規范性法律文件造成的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外,政治面貌歧視、社會身份歧視和戶籍歧視仍比較常見。對此,政府顯然不能停留在“自掃門前雪”的層面。更主要的要集中精力治理勞動力市場中存在的就業歧視問題。一方面要清理、矯正自身歧視條款,另一方面還得改善用人環境,治理其他用人單位的就業歧視。對用人歧視,政府要旗幟鮮明,嚴格問責。加大用人單位就業歧視的違規成本。讓他們出于違法成本考慮,也不敢輕易歧視求職者。讓求職者有底氣向就業歧視說“不”。
可以說,在保護勞動者權利和促進社會就業之間存在著一種不易調和矛盾。尤其是在經濟轉型就業壓力上升的情況下,這一矛盾會更加突出,尋求緩解之道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審視當下的反就業歧視形勢,要實現其目標并非是一蹴而就的易事。對于目前國家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招聘中仍存在的就業歧視現象,除了廢除制度性歧視,修改相關招考招聘規則,并建立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考招聘中的就業歧視審查機制外,解決就業歧視問題還應與促進就業并重。為反就業歧視立法建章,與促進就業法相配套才能在更大程度上消除就業歧視,實現就業和諧。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歧視 政府 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