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國企·民企>銳·評論銳·評論
國企何時能擺脫一審計就驚爆的循環
國企重大決策不規范,一再造成巨額損失或潛損失,病原根深蒂固。國企要規范化決策,扎緊錢袋,還得從深化體制改革做起,在堅持“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原則下,建立起第三方風險論證制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嚴厲問責追究;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的,應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在國企重大決策上,如企業重組、改制、產權轉讓等,均要聘請法律專家作專項法律論證。
雖說在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上周13000字的審計報告中,有關國有企業審計的內容不足500字,但“一字值千金”,披露的問題觸目驚心,讓人寢食難安。據這份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作201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的第七部分“國有企業審計情況”,在審計抽查11戶中央企業的791項重大決策事項中,有230項(占29%)決策不規范,造成損失或潛損失134.68億!
劉家義審計長說,國有企業審計反映出的一個嚴重問題是,“重大事項決策不規范,造成大量國有資產損失。”決策不按規范出牌,花錢大手大腳,幾乎是國企的通病,這在此次被審計抽查的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等11戶中央企業中尤為突出。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6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可至今仍有不少國企罔顧“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比如,審計報告這次直接點名批評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在油氣開發、并購重組、國有資產處置等過程中,一些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甚至與民營企業或個人串通牟取私利?,F在一些國企項目,不是建立在縝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上,而是建立在企業領導人特別是一把手心血來潮上,拍腦袋決策,倉促上馬,結果造成國有資產打水漂。也有的雖說作了可行性研究論證,但研究不深入,論證不科學,同樣受到市場懲罰。
此次審計發現,國企違規投資、違規招標資金動輒數百億,像大唐集團違規投資非主業涉及304億,中石油所屬9家單位違規招標涉及總額260億;華潤集團違規招標涉及資金117億;華潤集團及部分所屬單位公款列支高爾夫球消費支出211萬元;中冶集團用地2500畝違規建高爾夫球場;中冶、大唐旗下企業還存在向民企輸送利益等嚴重違規問題。大唐國際借給民企20億元買礦,次年花40億高價回購。中冶集團與民營企業共建公司,投資77億,損失72億。中石油2萬畝農地無償給職工持股公司養魚。
國企重大決策不規范是個老問題了,之所以久治不愈,實因病原根深蒂固。
首先是體制性障礙。前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就曾坦承,“很多企業還是‘一把手’體制”。眼下,國企“一把手”——董事長或總經理都是由任命產生,一般情況下外力很難監督制約。“一把手”體制意味著所謂的集體決策其實是“集體開會”、流于形式的一種程序,最終還是“一把手”決斷,參與決策的其他領導只是象征性的“陪伴決策”,其意見和建議一般只是起“參考”作用。
其次是行政性色彩。國企面臨越來越激烈的市場化競爭,在外企和民企的夾擊下,壟斷利益被日漸蠶食。國企理應以市場化決策思維迎接挑戰,但我們看到的國企,卻因行政化色彩過濃,在決策方面,不是按市場競爭的法則去謀劃,而是帶著先天優越感的行政意志去決斷。行政化決策的一大弊端是“情況不明膽子大”,決策無需市場化論證,也沒有競爭對手的威脅。從國企領導的“出身”來看,多為行業行政領導“華麗轉身”,認為對本行本業輕車熟路,因此決策的行政化主觀軌跡十分明顯,有違市場價值取向,決策失誤也就見怪不怪了。
再次是追責不力。國企領導人決策失誤,造成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卻缺乏嚴厲的問責追究機制。長期以來,國企領導人決策不規范引起國有資產流失,有的造成上億元的損失,也只挪個位置而已,官照當,沒有受到責任追究。還有一種最簡單的辦法,是從企業調回機關。而中辦國辦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執行不力,問責也就成了一句口號。
國企要做到規范化決策,扎緊錢袋,還得從深化體制改革做起,在堅持“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原則下,建立起第三方風險論證制度,進而最終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國有企業屬于全民所有,是推進國家現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國有企業總體上已經同市場經濟相融合,必須適應市場化、國際化新形勢,以規范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為重點,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以筆者之見,深化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當務之急,就是取消國企的行政級別,淡化國企的行政色彩,為國企的市場化決策提供組織機制。
國有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中辦國辦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有決策責任追究的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目前關鍵是要細化,要落實,要動真格。
同時,還需發揮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決策和監督作用,制衡決策者的自由裁量權,特別要讓“一把手”權力受到制約,杜絕“決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話、花錢一支筆”的現象,筑起防范決策失誤的制度堤壩。國有企業重大決策事關一個國家和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在國企重大決策上,如企業重組、改制、大額擔保、公司上市、增減注冊資本、產權轉讓等重大經營決策等,均要聘請法律專家對決策進行專項法律論證,使企業充分認識到重大決策可能引起的各種法律風險。而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對企業重大決策進行法律論證,是一種國際常見的控制風險的方法,能有效地幫助國企少走彎路,規避風險,提高決策效益。
編輯:羅韋
關鍵詞:決策 國企 國有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