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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朋友給無兒無女孤寡老人養老 有資格繼承其遺產
無兒無女全靠朋友照顧 去世后誰有資格繼承遺產
朋友給養老 遺產該繼承
孤寡老人陳先生去世后留下一筆5萬余元遺產。無兒無女的他多年來全靠朋友黃先生關照,黃先生也成了唯一有資格要這筆遺產的人。然而,沒有血緣關系會不會成為繼承的羈絆?近日,南京首起非血緣關系遺產繼承案二審判決,黃先生繼承朋友遺產的訴訟請求獲得支持。
沒有血緣和婚姻關系,“非親非故”的朋友為何能繼承遺產?法院依據的是《繼承法》第十四條。今后,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問題將愈加深重,照顧一個親戚、朋友甚至是鄰居,能不能繼承遺產,不僅考驗著執法者的裁量水平,更考驗著社會的公平與良心。
新聞
孤寡老人去世 朋友繼承遺產
陳先生與黃先生是多年的朋友,陳先生終身未婚,無兒無女,入住福利院都是請黃先生送他去的。
為了解決養老的后顧之憂,陳先生還寫下委托書,委托黃先生作為他的監護人,負責他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養老機構、繳納養老費用和后事安排。兩年后,陳先生因心臟驟停死亡,去世后留下了一筆52070元的住房補貼。去年10月,黃先生提起訴訟,希望繼承這筆遺產。
在訴訟期間,黃先生的同事及鄰居都向法庭證實,黃先生多年來一直悉心照顧陳先生,經??赐麑Ψ?,甚至為其辦理喪葬后事。
一審法院認為,黃先生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他支付了陳先生的各項費用,無充分證據證明對陳先生盡到了贍養或扶養義務,因此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黃先生上訴后,南京中院認為,黃先生雖然不具備合法繼承人的資格,但陳先生生前無直系親屬在旁照顧,黃先生作為朋友不僅在生活起居上進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對陳先生進行了慰藉。對老年人的扶養并不僅限于財物的供養、勞務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與撫慰。黃先生作為獨居老人陳先生的多年朋友,對其生活起居的幫扶及精神的慰藉應視為其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值得贊揚。
《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最終,南京中院二審改判陳先生的住房補貼由黃先生繼承。
延伸閱讀·“14條”
非繼承人獲遺產多是親戚
記者查詢了北京法院系統幾百件繼承案例,沒有發現一例像此案這樣的非血緣關系繼承案,而依據繼承法第14條判決的十幾起案例中,作為繼承人以外分得了適當遺產的人大多是死者沒有領證的事實“夫妻”或兄弟姐妹、侄女外甥等親屬。
侄女與繼女分遺產
去年,馬女士為了要繼承姑姑的房產和姑姑的繼女鄒女士打起了官司。
馬女士的姑姑終身沒有生育,但丈夫鄒先生帶來一個女兒。1991年,鄒先生去世后,侄女馬女士承擔起了照顧姑姑的重擔。
在姑姑晚年,馬女士和姑姑的繼女鄒女士做了一份公證,雙方約定老人百年之后,其名下房產兩人一人一半,而馬女士要負責照顧姑姑終老,并承擔一切開銷。馬女士說,在姑姑的丈夫去世后,鄒女士就不露面了,此后近20年的時間,都是她照顧著無依無靠的姑姑。
法院審理后認為,馬女士與鄒女士自行達成的公證協議中顯示,鄒女士認可馬女士一直照顧其繼母,而且馬女士提交了十幾年來老人日常開銷及處理后事時的大量票據,可以說明馬女士對姑姑長期以來進行了主要的贍養和扶助,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分配遺產的人。最終,法院判定馬女士姑姑的房產一人一半。
三姐弟與侄子分財產
小金的父親于2012年去世,30年前,父母離婚后,小金就一直和母親一起生活。而小金的父親離婚后患上了精神分裂癥,日常生活全由幾個兄弟姐妹照料。
金家三姐弟認為,侄子小金30年來始終未盡贍養義務,他們兄弟姐妹照顧弟弟多年,理應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弟弟金先生在西城區的一套住房。
雖然30年來與父親鮮有往來,但小金卻覺得自己是父親第一順序繼承人,也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遺產應由其一人繼承。
最終,法院確定三姐弟每人分得金先生15%份額的遺產,小金繼承55%。小金應根據房屋的估價,給付姑姑、叔叔折價款。
律師診斷
無人繼承遺產歸國家所有
先來讓我們看看,如果黃先生不起訴繼承,那么陳先生的5萬余元遺產將去向何處?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秀全律師介紹說,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要按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自然人去世后,如果沒有遺囑,又沒有法定繼承人,還要看是否有實際履行了贍養或撫養義務的人。如果有,可以根據盡義務的程度部分或全部繼承遺產;如沒有履行贍養義務,即便是其他親屬也不能繼承。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朋友要繼承還需充分證據
對于繼承法第14條,王秀全律師表示,在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參與繼承外,該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繼承權,法律之所以賦予該權利是因為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特別扶養關系,這是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必然要求。
王秀全律師說,非法定繼承人要繼承遺產,需要承當相應的舉證責任。
首先,要證明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如果是朋友,可以由證人出庭作證,也可以提供雙方之間的書信往來、短信或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證據加以證明。
其次,盡過撫養義務的證明可以由周圍鄰居、朋友等有關人員出庭作證,也可以是扶養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錄音錄像。如果在短信、書信或微信中,涉及到為被繼承人提供了物質方面的贍養或精神上的撫慰,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交。被繼承人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被繼承人所在單位、養老機構能夠證明扶養情況的,可以出具相關的書面證明。
如果對被繼承人盡過較多的物質方面的扶養義務,可以提供購買物品的發票、購物小票、銀行卡的消費記錄等證據,如果涉及網絡購物的,還可以提供經過公證的網絡購物的頁面作為相應的憑證。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對扶養人所盡的扶養義務明確表示認可并出具了相應的書面材料或具有相應的錄音、錄像,扶養人可以將其作為證據予以提交。
此外,王律師還提醒說,盡過扶養義務的非法定繼承人在獲知死者遺產分割時要提出請求,否則今后再打官司“找后賬”法院就不受理了,如果不知道遺產分割沒有提出要求的,在兩年內還可以起訴。
有無法定繼承人不影響朋友繼承
如果死去的人不是像陳先生這樣的孤寡老人,而是還有法定繼承人,那些扶養、照顧過他的人還能分得遺產嗎?
王律師說,關于對繼承人以外的人的遺產分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也就是說,不僅要考慮這些可分得適當遺產的人對死者盡扶養義務的多少,盡義務多的多分,盡義務少的少分,還要把他們與其他法定繼承人相比,綜合考慮,分給適當遺產。由此可見,死者有無法定繼承人,盡過扶養義務的非法定繼承人都可以繼承部分或全部遺產,有無法定繼承人并不影響非法定繼承人的繼承。”
律師建議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效力優于遺囑繼承
王秀全律師說,由于“丁克家庭”以及大量獨生子女的存在,未來有可能出現相當數量的一個特殊群體:當他們終老之時,身邊既沒有直系親屬,也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他們的老年扶養問題將成為社會問題。
鰥寡老人在年老時確應有人在身邊照料,找一個信任負責任的人在生活上照顧,并給予精神上的慰藉。但為了保障雙方的各自權益,最好的辦法是簽訂一份書面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先由扶養人對被扶養人承擔生養死葬的責任,被扶養人去世后,扶養人按照此協議,才能取得被扶養人的遺產。
如果黃先生與陳先生當初能簽訂一份這樣的協議,黃先生也犯不上打官司了。
王律師具體介紹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的表示;遺贈人所遺贈的財產必須是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同時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作證,并在該協議上簽名,遺贈扶養協議才能成立。如果到公證機關采用公證的形式或律師見證的形式訂立,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就更有保障了。
遺贈扶養協議優于遺囑繼承和遺贈。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可以分別按協議和遺囑去處理;如果有抵觸,則必須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遺產。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