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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無權禁止養狗

2015年10月20日 18:46 | 作者:楊 濤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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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區嚴禁飼養攜帶寵物入內,違者停水停電,本公司只為人民服務,與畜生無緣!”日前,吉林省松原市馨三百居民樓貼出一張物業的通知。面對這條禁令,小區居民態度不一(10月19日《新文化報》)。

  物業通告看似義正辭嚴,不過,從這樣的義正辭嚴中,我們看到了物業公司的淺薄和無知,這就好比一個仆人義正辭嚴地安排主人該干什么事情和隨意剝奪主人的權利。從這個荒唐的事情中,我們可以看出,某些物業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有必要認真對自己的職責進行好好定位,對于他人權利與自由應該好好地學習和尊重。

  的確,對于養狗之事,有人喜歡有人煩。就在這個小區,就有人提出反對養狗的意見,比如王先生就非常反對樓里養狗,他提出:“經常在樓道內發現狗的排泄物,帶孩子下樓也經常會碰到沒拴繩的狗,孩子幾次被嚇到。”不過,這話要說回來,你的反對并不能成為禁止他人行使權利的理由。唯一就是要看他人養狗符合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沒有法律的禁止,即使你不高興的東西,也不能強迫他人不做。

  對于小區居民是如此,對于小區物業公司更是如此。因為,小區物業公司是為業主服務的,幫助業主服務,自然也就包括幫助服務于業主養狗,這是物業公司服務的有機組成部分。正如業主在家種花養草一樣,物業公司既然服務于業主,也就有義務服務于業主種花養草。物業公司以部分業主反對為由,禁止業主養狗,更不能以所謂只為人服務為由,禁止業主養狗。說白了,除非野狗,否則狗都是有主人的,只要是小區業主的狗,那么,服務于業主的養狗活動,也是為業主服務,為人所服務。物業公司作為為業主服務的企業,沒有資格對應當提供給業主的服務進行挑三揀四,除非你卷鋪蓋走人。

  更重要的是,沒有法律禁止更不能限制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對于養狗的問題,國家法律是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律師的介紹,“養犬重點管理區禁止飼養的有烈性犬、大型犬。國家允許飼養的寵物,在完成相關手續后業主是有權飼養的。”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自由和權利,不要說作為服務于業主的物業公司不能禁止,就是業主委員會也不能通過投票的形式加以剝奪。除非修改法律,才能對業主養狗權利進行限制。

  當然,物業公司雖然不能對業主養狗權利進行剝奪和限制,但并不意味著不能對養狗加強管理。畢竟,一些業主養狗可能會影響到其他業主的權利。物業公司應當提請業主委員會,制訂相應的公約,這里面可以包括:一是要求養狗的業主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禁止養法律所禁養的狗,辦理相關養狗手續等,否則將向有關部門舉報;二是要求養狗的業主進行自律,比如遵守相關衛生的規定,三是通過業主大會的表決,對于養狗的業主可以適當收取更多的物業管理費,畢竟,他們占用的公共資源更多一些。(楊 濤)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物業公司 禁止養狗 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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