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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址保護是文物保護應有之義

2015年12月04日 15:06 | 來源:揚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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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中路的唐代石塔因風化嚴重亟需保護,一時激起社會熱烈討論。有論者認為,將古塔搬遷至合適地點保護最佳,原址放個復制品即可。此論值得商榷。“原址保護”,是文物保護的應有之義。


有論者認為,原址保護,汽車尾氣、外界環境對石塔傷害太大。其實,如今科技發達,原址科學妥善保護并非難事。比如廣州,堪稱廣州城發源地的千年古道遺址,就在其最熱鬧的北京路,10多年前挖路挖出,聘請專家做了妥善的原址保護,如今成為北京路步行街著名一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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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揚州這座千年石塔承載的歷史文化意義,遠遠超越石塔本身。但凡讀書人,誰又不知道王播“飯后鐘”、“碧紗籠”的典故?雖然唐代的木蘭院已湮沒,但在原址上保存下的這座石塔,蘊含的是唐代揚州的厚重歷史,更是古城文化底蘊之所在。


——漫步揚州,城市中心是一座明代的文昌閣,走不了幾步,就是南柯一夢的“大槐安國”那棵著名槐樹,再轉過來就是見證“飯后鐘”的石塔,這些都是揚州成為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所在,“搬走真古董、復制假古董”,讓人情何以堪。更何況,我們自豪于文昌路“唐宋元明清,一路看到今”,難道要我們告訴外來旅游旅行者,真石塔已搬走,現在這里的是復制品?


《文物保護法》里,之所以提出“不可移動文物”的概念,恰恰就是因為“搬走真古董、復制假古董”的事情,發生太多,而文物的意義,不僅在于器物本身,而是文物連同地址空間,構筑的統一的歷史文化意義。早些年,我們因為這種理念尚未深入,做了不少遺憾的事情,高郵天山漢墓的搬遷,至今讓不少考古人、文化學者為之嘆息。歷史已經過去,我們可以不去深究,但,當下要再以“保護”的名義,搬遷文物,恰恰才是對文物的最大傷害!


再說,《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你看,即使工程建設,遇到不可移動文物,尚且要盡力原址保護,而因為“保護”卻要搬遷文物,豈非笑話哉?


編輯:陳佳

關鍵詞:原址保護 文物保護 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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