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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獵官員”,行賄人與受賄者都應被懲治
“說到‘圍獵官員’,當以山西最為典型。”據《中國經營報》報道,一位紀委工作人員表示,如何接近、控制并俘獲官員,是山西老板們在圈子里公開交流的話題,老板們的朋友圈就是與官員有關的“情報”的流通圈。
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權力尋租、貪腐自肥,這些暗黑戲碼要能隨心所欲“上演”,索賄受賄者固然是主角,行賄者也不是跑龍套的角色。《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受賄人鋃鐺入獄,而行賄人自由隱身的現象,可謂司空見慣。正如公眾所質疑的:2014年審結的劉鐵男一案中,人們至今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得涉案行賄人被追究刑責的信息;同樣,甘肅華亭原縣委書記任增祿案起訴書中已明列了姓名及職務,但129名行賄者中僅4人被治罪。情理何在?法理何在?
“拍蠅打虎”的高壓之下,貪官是過街之鼠,無論收手或者不收手,只要曾經“伸手”,必然罪得其咎。但,如果只懲戒受賄者而輕放行賄者,反腐的司法之輪恐怕也終究是在“失衡跛行”。一則,行賄受賄如硬幣兩面,如果只打擊貪官,就談不上對腐敗的“零容忍”,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還放任了腐敗行為的發生。二則,行賄人往往也是不法利益的獲得者,如果不能法律“伺候”,追究行賄者的不法所得就成了一句空話。再者,行賄者日子太過滋潤,無論對于灰色的“官場亞文化”,抑或是熟人社會的厚黑“潛規則”,都是事實上的鼓動與放縱。試想,受賄者被嚴懲,行賄者逍遙法外、繼續尋找下一個“圍獵”目標,當此語境之下,究竟要靠什么樣的制度,才能360度捍衛好權力者的底線呢?
有人說,“每一個落馬的地市官員背后,都有數十個乃至數百個行賄人;一個央企老總出事,其下屬幾十個公司部門經理都會因行賄而被協助調查。”貪官不自潔自律固然可恨,行賄者“組團進攻”亦非正義公平。比如山西老板竟然以安插“臥底”、買通身邊人等手段“圍獵”官員,如此“無間道”,程序正義與目的正義上果真無須法治考量?官員塌方式腐敗的背后,其動因除了有自我防線的崩塌、監督機制的闕如,恐怕不得不提的,也有“非法行賄階層”在權力贖買中的興風作浪。
罪刑法定,這是中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從刑法修正案提高行賄成本,到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行賄犯罪數量增加,頂層設計傳遞的價值信號已然非常明確:貪官當重罰,“圍獵者”也不能放過一馬。對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賄行為,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對于情節輕微的圍獵行為,起碼要建立“行賄人檔案制度”,將之納入法治化的誠信懲戒體系。總之,在行賄受賄的利益鏈上,司法與制度的警覺當公平而全面。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圍獵官員” 貪污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