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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毆打律師不追刑責,傷害法律尊嚴

2016年03月29日 10:15 | 作者:周銘川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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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長安區(qū)人大代表蘭天法庭辱罵毆打律師事件受到輿論關注。長安區(qū)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暫停蘭天執(zhí)行區(qū)人大十七屆人大代表職務。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對蘭天執(zhí)行了司法拘留,并罰款10000元。

但蘭天此舉,涉嫌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法院有責任將犯罪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倘若僅開具一張不痛不癢的罰單,司法拘留幾天了事,就有敷衍了事、不依法履行職責之嫌。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309條,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擾亂法庭秩序的,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根據(jù)三大訴訟法的規(guī)定,代理律師屬于訴訟參與人之一,依法履行職責,協(xié)助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且與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可構成犯罪的行為相比,毆打行為構成犯罪的條件相對寬松,只要實施了毆打行為即可構成犯罪,既不要求“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也不要求“情節(jié)嚴重”,更不要求造成傷害結果。

或許有人認為不必小題大做,但法庭上的毆打決非打人者和被打者雙方的私事,而是一種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擾亂法庭秩序的本質(zhì)在于不尊重法庭權威。不尊重法庭權威的心理根源則在于不尊重法律、蔑視法律。蔑視法律則是法治國家的大忌,誠如著名法學家哈羅德·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一書中所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因此,蔑視法庭在各國向來都是一種嚴重的罪行。

早在公元12世紀,英國普通法中就有蔑視法庭罪,凡不服從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響司法運作的言行,都可構成犯罪,且最重可被判處死刑。在美國,蔑視法庭罪的處罰范圍包括直接蔑視和間接蔑視、民事蔑視和刑事蔑視,凡是擾亂法庭秩序、損害法庭權威或妨害法庭正常行使審判職能的故意舉動、不作為或言論,都要構成犯罪。

在法庭上毆打律師,從表面看,毆打的是律師,實質(zhì)上毆打的是法庭和法律,體現(xiàn)出打人者對法庭和法律的深深蔑視。如果不追究刑事責任,則最大的受害者,不是被打的人,而是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接下來,希望當?shù)厮痉C構尊重法律和事實,依法辦案,給法律和公眾一個滿意的結果。

□周銘川(法學博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當庭毆打律師 蘭天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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