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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警示非法集資風險 相互保險和P2P隱患加大
非法集資的風險引發越來越多的關注,保險業也在著力防范。近日,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保險業非法集資呈現傳統的主導型案件占比下降等四個方面的特征,保險從業者和保險產品被不法分子利用,業外非法集資風險向業內滲透轉移的風險隱患加大,2016年一季度保險業非法集資發案數和涉案金額實現雙下降,風險總體可控。保監會將組織保監局開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輪動檢查,進一步強化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和保監局的屬地責任。對于有關人員涉嫌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和P2P平臺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資風險,保監會也進行了風險提示。
保險業非法集資出現新作案手法
4月27日,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上發言表示,從近年來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發案情況看,保險業非法集資呈現四個方面的特征。一是傳統的主導型案件占比下降。雖然近兩年傳統的保險從業人員假借保險單證、印章犯罪的主導型案件依然多發,但案件數量少于參與型案件,占比有所下降。二是參與型案件占比上升。近兩年保險從業人員以非保險身份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第三方理財產品的參與型案件增速迅猛、占比上升,成為主要的案件類型。三是被利用型案件風險加大。一些外部投融資機構利用保險產品或保險公司名義對外虛假宣傳、夸大保險責任。四是新的作案手法時有出現。個別單位以投資相互保險為名,涉嫌非法集資。例如某國民互動保險加盟方案推出互助計劃,以投資收益吸引投資人,明顯與互助保險宗旨相悖。
此前,保監會發現有關人員編造虛假相互保險公司籌建項目,試圖通過承諾高額回報方式吸引社會公眾出資加盟,涉嫌嚴重誤導社會公眾,擾亂正常金融秩序。與此同時,P2P平臺的一些非法手段也在為保險業增加風險。
保監會發現,少數P2P平臺大量招募原屬保險公司個險渠道的保險從業人員采用非法手段套取處于正常期的保單資金,給廣大保險消費者造成了相當大的損失。常見非法手段體現為少數從事過保險銷售工作或對保險銷售業務熟悉的P2P銷售人員,冒充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借口送禮品或進行保單升級,騙取保險消費者信任,進而獲取保險消費者保單號、身份證號和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引誘消費者退保后“升級”購買P2P產品。還有P2P平臺銷售人員推銷產品過程中,違規向保險消費者承諾高收益,回避產品風險,勸說保險消費者進行保單質押,將質押貸款作為投資款投入P2P平臺。如有P2P平臺銷售人員號稱公司開發的“保單收益補償產品”具有18%甚至20%以上的年化收益率。
相互保險不存在股權溢價和上市收益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27日表示,總體來看,保險從業者和保險產品被不法分子利用,業外非法集資風險向業內滲透轉移的風險隱患加大。保監會高度重視保險業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2016年一季度保險業非法集資發案數和涉案金額實現雙下降,風險總體可控。
對于有關人員涉嫌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保監會提示,相互保險組織是指投保人以互相幫助、共攤風險為目的,為自己辦理保險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組織,主要是為社會公眾提供風險保障,而不是提供高額投資回報。相互保險組織與股份制保險公司在資本構成方面有所不同,不存在股權溢價和上市收益,目前也無需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籌建資金。請社會公眾自覺抵制高額回報誘惑,不參與此類出資加盟活動,謹防上當受騙。另外,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該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保險公司的應依法予以取締。社會公眾應選擇經國家依法批準的保險機構參保。
對于P2P平臺風險,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提示,保險銷售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需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購買理財產品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防范非法集資風險。承諾高額回報是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籌資初期往往可以按時足額兌現本息,待集資達成一定規模后,再秘密轉移資金。廣大保險消費者要切莫因一時“貪念”而上當受騙,警惕不法分子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
監管部門正在推進更多的工作以規避風險。近期,保監會將組織全行業啟動保險業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并組織保監局開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輪動檢查,進一步強化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和保監局的屬地責任,及時化解存量風險、逐步減少增量風險,對存量風險力爭做到早發現、早識別、早處置,對深化改革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新型風險,及時研究完善制度,主動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前述負責人介紹,下一步,保監會將按照部際聯席會議的統一安排,做好相關工作,重點做好指導保監局和保險公司建立監測預警機制、組織開展專題宣傳、全面開展風險排查、穩妥處置案件風險等工作。記者 李超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非法集資 保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