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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違法,需檢察院搞公益訴訟嗎
山東慶云縣一家不起眼的化工企業,卻引發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后的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據報道,慶順公司建成后,因污染治理設施建設不到位等原因,一直未通過環?!叭瑫r”驗收。但慶云縣環保局仍批準其進行試生產、試生產延期,致其排放大量污水。去年底,慶云縣檢察院就縣環保局不依法履職提起訴訟。近日,慶云縣法院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確認該縣環保局批準慶順公司進行試生產、試生產延期的行政行為違法。
毋庸置疑,該案對推動公益訴訟進程具有破冰意義,但它不是像環境生態受損害后起訴破壞者要求其賠償、修復那樣,而是把相關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作為公益訴訟進行起訴,這有無必要,值得思考。得看到,前者若不作為公益訴訟進行起訴,就難以使受損害的公共利益得以彌補,而違法行政行為其實已不乏法定的糾正機制。
《行政監察法》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有權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責令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對拒不執行的、應當予以糾正的情形,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與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沒有強制力不同,監察機關的監察建議具有不得違反的強制效力和后果。即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可見,通過行政監察機制,正常的行政違法活動就能得到控制和糾正,用不著再創設一個專門的違法確認機制。對行政違法活動不是直接啟動監督與糾正機制,而是先進行司法確認后再進行糾正或追責,或施加糾正與追責壓力,有些畫蛇添足。這似乎也偏離了公益訴訟和對行政違法活動監督方向。
最妥當的做法,應當是檢察機關發現環保局的違法行為后,把情況向行政監察部門反映,由其監督糾正。與此同時,檢察機關作為瀆職犯罪和貪腐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偵查有無犯罪問題:涉事公司在不具備環保驗收條件的情況下,當地環保局就違法批準其試生產,為其違法生產活動背書,幕后是否存在權錢交易?因違法批準致其排放大量廢水造成環境污染,是否構成瀆職……
對違法行使職權的活動,本就是該進行糾正追責的問題,而不是作為公益訴訟進行司法確認的問題。也只有進行更有效監督,才會使權力行使者更積極地負起責任。
□吳元中(法官)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山東慶云 環保局違法 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