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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說“民警進醫院”式治標沒有價值

2016年07月11日 09:45 | 作者:林翰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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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國家衛計委等9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明確自7月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1年的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通知》提出,公安機關要選派優秀民警和輔警進駐醫療機構;對非法攜帶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近年來,惡性醫鬧乃至傷醫殺醫事件屢見報端,頻頻引發社會對于醫療糾紛、醫患矛盾、醫院安保等問題的討論。本質上,醫療糾紛與醫鬧是兩種有所聯系但卻根本獨立的法律關系,我們不能因醫鬧起于醫療糾紛,就對之寬縱。而嚴打涉醫違法犯罪,其針對性也很明顯。

對于派民警進駐醫院的做法,很多人或許心存疑惑:前兩年,全國政協委員凌鋒提交“緊急提案”,建議將醫療機構列為公共場所進行安保,讓醫院的治安主體從保安上升為公安。許多人這才意識到,原來醫院仍是內保單位,而非《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的公共場所范疇。而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內保單位自身負責日常安保,不是由警察搞巡邏。

但其實醫院并非就不屬于公共場所,它保有不特定民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只不過不是納入治安管理的、狹義上的“公共場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醫鬧擾亂醫院秩序的,將受到罰款或拘留處罰,情形嚴重的,還將涉嫌尋釁滋事罪;傷醫殺醫更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可以說,在法律懲罰與責任追究意義上,醫院較之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只是從治安管理與安全保衛的角度,醫院跟其他公共場所有著較大差距,這與醫院安全秩序的特殊性及矛盾多發性并不相匹配。正因如此,某些地方法規如《山東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2004修訂)》中,就明確了,企事業單位對外營業的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適用該辦法。

而這次,《通知》明確派民警進駐醫院,主要還是“加強對醫療機構安全工作指導”,并未改變醫院安保定性,只是加強了前端防范。強化前端防范,其實此次《通知》的主要著力點:無論是對違法者從嚴、從快懲處,還是采取潛在危險排查、不同區域分區分級管理等舉措,都著眼于此。

或許有人說:光打擊醫鬧不治本,根子在醫患糾紛上。但治本重要,不意味著治標就能可有可無,治標也能為治本爭取空間時間。就拿民警進醫院和對非法攜帶管制器具者嚴格管束來說,這至少能篩掉一批危險傾向較高的人。

“民警進醫院”式治標,是著眼于現實紕漏的“加固”,其后效也值得期待。

□林翰(法律工作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民警進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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