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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豈能搞“競賽”
近日,河南南陽兩名交警因搶開罰單而起爭執的視頻在網上熱傳,爭執中出現“完成執法任務”“如果開不來罰單回去就要挨罵”等話語,引發了是否存在“罰款任務”的廣泛質疑。
對此南陽交警一負責人解釋說,從未攤派過罰款任務,而稱“這是一種績效考評,競賽式的,以分值計算。比如處罰一個酒駕記多少分、中隊記多少分等?!钡娙圆唤獑枺捍朔N“競賽式”考評機制,與群眾廣泛質疑的“罰款任務”又有多大區別;此外,此種機制又是否合理合法?
對該交警負責人的解釋,仍有人質疑“罰款任務”和“績效考評”內容實則一致,所謂“績效考評”只是用以平息輿論質疑的說辭。事實上,即便沒有明確的“罰款任務”,此種“競賽式”考評也無異于變相的“罰款任務”。
如果依據此種考評機制,則意味著當地交警在執法過程中,執行的扣分和罰款越多,在績效考核中就越能名列前茅,這勢必會“激勵”交警們在執法“競賽”中多扣分多罰款,從而多掙分值來提升績效,因此發生“搶開罰單”的情形也就不奇怪了。
更令人擔憂的是,一旦執法者將處罰數量與績效高低相掛鉤,則難免將執法簡單化為“執罰”,同樣易誘發“執法經濟”的弊病,不僅暗藏著執法權被濫用的風險,甚至可能滋生腐敗等權力尋租亂象,最終損害執法公信力和良好的法律秩序。
其實對“罰款任務”及其變相形式,法律早已明令禁止?!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如此看來,無論是否存在明確的“執法任務”攤派,此種“競賽式”執法績效考評機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作為一種管理和激勵的機制,績效考評在交警部門執法工作中被推行,本不必苛責。但如何發揮考評對執法工作的激勵和優化作用,關鍵是要以正確的權力觀、利益觀和政績觀為指引。執法者的權力來源于人民,因此執法者應始終恪守執法為民的法治原則,絕不能公器私用、為己牟利。
此外還應明確,交通執法本身只是工具而非目的、更不是政績,執法的目的在于警示和教育公眾遵守交通規則、維護公共安全,而通過有效執法最終為人民群眾營造良好的交通秩序,才是真正的政績。
因此,交通執法理應破除“視執法數量為績效”的考評方式,切實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的依法行政原則,并將交通秩序的好壞和人民群眾滿意與否,作為衡量執法工作的重要標尺。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執法 考評 競賽 交警 罰款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