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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過“執轉破”統籌解決法院執行難和企業破產難
新華社北京12月7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7日召開會議提出,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執行案件依法移送破產審查工作的重要意義,推動“執轉破”工作全面順利開展,統籌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和企業破產難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全國法院“執轉破”工作視頻會議上說,“執轉破”工作總的精神是: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經有關當事人同意后執行法院應當及時將企業移送破產程序,通過破產來化解相關矛盾糾紛。
杜萬華表示,要嚴格把握“執轉破”的對象、破產原因、意思三個法定要件,減少程序轉換的隨意性,確保“執轉破”依法高效有序進行。要合理確定“執轉破”案件的管轄,堅持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原則,積極探索實行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基層法院管轄為例外的級別管轄制度,促進司法資源恰當配置。要嚴格遵循“執轉破”的決定程序、移送程序、審查處理程序等流程,確保程序轉換合法規范有序。要做好“執轉破”程序中的案件材料移送、財產交接管控等配套工作,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他表示,要切實樹立全國一盤棋思維,積極推進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杜絕部門本位主義。要推進破產審判機構專業化建設,全面推進破產審判信息化,建立健全破產費用保障機制,切實避免企業因不能支付破產費用而無法繼續進行破產程序進而執行難變異為破產難。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在會議上提出,要處理好移送破產和終結本次執行、“執轉破”與參與分配、“執轉破”與執行和解等程序之間的銜接。要及時發現、防范相關人員惡意利用程序,對于已經執行終結的案件,執行部門不應再啟動移送破產程序。執行法院作出移送破產裁定后,應及時通知其他執行法院。要適當簡化移送破產案件的審查程序,與其他普通申請破產案件進行合理區分,達到繁簡分流、提高效率的目的。要切實做好執行協助工作,相關法院要做好協助配合,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執轉破 法院執行難 企業破產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