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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管細則:禁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

2017年01月18日 11:43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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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朱柳融攝  

中新網1月18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等三部門近日發布《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細則》詳細說明社會組織和個人要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所應具備的具體條件,強調學校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向社會公示30天后執行,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細則》指出,社會組織或個人可以舉辦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和幼兒園,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細則》指出,批準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一般分籌設、正式設立兩個階段。經批準籌設的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自批準籌設之日起3年內提出正式設立申請,3年內未提出正式設立申請的,原籌設批復文件自然廢止。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細則》強調,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二)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三)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三)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細則》指出,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學期或者學年收費,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30天后執行。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細則》強調,營利性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細則》強調,營利性民辦學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學方向、教學內容、辦學行為違背黨的教育方針,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二)辦學條件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存在安全隱患。

(三)提供虛假資質或者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等行為。

(四)籌設期間違規招生,辦學期間違規收費。

(五)因學校責任造成教育教學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辦學資金、非法集資。

(七)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編輯:梁霄

關鍵詞:營利性 民辦 學校 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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