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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圍獵”需要推動對企業家的保護性立法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涉黑團伙犯罪案,檢方指控該團伙16名成員多年來以經濟狀況較好的企業家為目標,以賭博、高利貸、暴力討債為手段,有組織、有預謀地侵害企業家的資產與財富,致使多家企業的生產經營遭受嚴重破壞而陷入困境,多位企業家債臺高筑、妻離子散(據5月23日《經濟參考報》)。
在電視劇《人民的名義》中,棄官從商的黃大路說過這樣一句臺詞,“中國的民營企業家不是被關在監獄里,就是去往監獄的路上”。一言道盡民營企業家的生存現狀,盡管隨著法規制度的不斷完善,尤其是從去年8月底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對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盡可能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這讓很多民營企業家對自身資產的保護,顯然又多了一層保護。但在司法乃至公權力“圍獵”民企的沖動受到遏制之后,一股來自民間黑惡勢力以放高利貸設套挖坑等非法手段“圍獵”民營企業資產的現象,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以至于讓不少民營企業陷入更加難以自拔的境地,如何完善相關法規制度,給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尤其是“反圍獵”提供更堅強的司法支撐,依然需要做出更多探索和研判。
實際上,發生在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這期,以米氏兄弟為首的黑惡勢力,有預謀的圍獵企業資產犯罪,雖然有些極端,但類似“米氏兄弟”這種以放高利貸起家進而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形成黑惡勢力之后,把目標鎖定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民營企業,或是挖坑設套對其進行巧取豪奪,或是利用民營企業融資難需要資金注入的機會,通過向企業放高利貸和組織黑惡團伙暴力收貸等手段,把民營企業逼垮甚至導致民企老板妻離子散的現象卻并不鮮見,不久前引發全國關注的“辱母殺人案”,其誘因正是這種非法高利貸對民企的瘋狂掠奪而起。
非法高利貸與黑惡勢力暴力討債如影隨形,據司法界人士透露,隨著法律對暴力討債打擊力度的增強,一些黑惡勢力又開始以注冊企業為高利貸做掩護,放貸收貸均通過企業賬戶進行,在給高利貸披上企業之間經濟糾紛外衣之后,再以惡意虛假訴訟方式,借助法律手段,對眾多民企資產進行掠奪,手段更高級,隱蔽性更強,更讓受害民企難以招架。還不清的高利貸,設置賭博陷阱,挖坑設套利用各種方式引誘民企中招,在不少地方已經對民營企業形成“圍獵”之勢,使得一些很有發展前景的民營企業,沒有在市場競爭中倒下,卻被某些地痞黑惡勢力折騰的遍體鱗傷。
值得注意的是,高利貸團伙在對受害民營企業主進行跟蹤騷擾,甚至上門威脅恐嚇實施一些非法手段過程中,局限于一些相關法規制度的“模糊”,接到求助的警方,在實際執法實踐中也常常陷入“愛莫能助”的兩難尷尬。這不僅在“辱母殺人案”中有所體現,在鄂爾多斯米氏兄弟團伙到欠賭債人的單位和家里打砸鬧、威脅、恐嚇、圍堵、跟隨、侵擾及“軟硬”暴力滋擾過程中,受害人報警,結果“警察來了以后處理了一下又走了”。很顯然,因屬于“經濟糾紛”,債權人上門討債,只要沒有發生肢體沖突或暴力傷害,警方上門除了“警告一番”,建議其通過正常法律渠道解決糾紛,確實很難找到為“欠債人”提供具體保護的法律依據,也只能“處理一下就走”,而這也更讓高利貸團伙實施非法討債“有恃無恐”。
米氏兄弟“罪行累累”,不但手段惡劣社會影響極壞,其“圍獵”和掠奪更給當地眾多民營企業帶來幾乎就是摧毀性的破壞。法律在對這一黑惡犯罪團伙進行依法制裁的同時,我們顯然更應當從這一“個案”查處中得到某些啟示,我國的民營企業起步較晚,為民企發展構建的法制保障體系本身還有待完善,再加上傳統國有體制觀念的根深蒂固,對民營企業利益被侵害的社會關注度甚至為民營企業家提供保護的執法思維更有待提高,顯而易見的是,警方在具體執法實踐中,無論在觀念上還是在采取的實際保護措施上,對國企老總和民企老板都不是同日而語。而相比起國企老總,民企老板又最容易受到各種不法分子的圍獵。因此,鏟除非法高利貸甚至將“高利貸入刑”都有必要,但前提是要暢通民企的融資渠道,說到底,高利貸還是合法融資借貸渠道不暢的產物。
另外,是否可以考慮推動針對民營企業家的保護立法,民營企業數量之多,活躍程度之高,創新意識之強和發展后勁之足,已經為我國經濟發展發揮出舉足輕重的作用,法律有義務為民營企業家提供更多更完善的保護,只有讓民營企業家們擁有更安全的法治保障環境,對各種“圍獵”民營企業家的違法犯罪提高打擊懲處力度,我國的民營企業才能得到更快更健康的可持續發展。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民營企業 企業家 圍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