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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自付救援費”的良苦用心
人應該有探險精神,社會也應當鼓勵探險。不過,探險并不意味著可以無視生命危險,也不代表著可以隨心所欲任性而為,尤其是在旅游過程中。從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安徽省旅游條例》明確規定,旅游組織者和個人不得在禁止通行、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開展風險性較高的活動,一旦被困要求救援,旅游活動組織者以及被救助人不僅需要自掏腰包承擔相應費用,還有可能面臨罰款。簡言之,就是“驢友違規遇險需自付救援費”。
近年來,戶外“野游”的驢友數量呈現井噴態勢,因無視警告、任性探險導致的遇險事件也隨之頻發。上個月,全國多支戶外團隊在寶雞市太白山進行鰲太穿越,因遭遇暴風雪,導致2名驢友遇難,多人失聯。去年,12名驢友違規穿越九寨溝被困,救援隊連夜在高海拔地區營救;6名游客夜間冒險繞山路進入五臺山,被困在半山腰近4個小時;一名廣州女驢友與其他3人結伴徒步喀納斯迷路失聯,不幸遇難;一名山東驢友跟隨團隊從四川木里違規穿越至亞丁,遭遇危險遇難……不難看出,這些遇險事件大都因違規“野游”所致。不僅耗費了大量救援成本,更讓一些驢友付出了生命代價。這是旅游這項運動不能承受之重。因此,需要想辦法減少驢友的違規“野游”行為,保護生命安全,減少救援成本。
安徽省的旅游新規正著眼于此。對遇險驢友進行救援,誠然是政府和景區救援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但這不等于驢友自己沒有責任,不用為自己行為負責。如果驢友是在一些明令禁止探險的區域,進行明知有危險的“野游”活動,一旦遇險,理應為自己的違規任性行為負責,也理應承擔一部分的救援費用。這樣做合情合法,體現了權利和責任的對等原則,有助于引導和規范戶外探險行為,更好地保障驢友們的生命安全。而且,“自付救援費”不是全部救援費用都要被救者支付,而是承擔一定比例的費用,其目的也不單單是為了平衡救援部門的費用支出,主要是為了震懾驢友不要盲目。這是新規的良苦用心所在。
“自付救援費”能發揮多大的作用?雖然安徽的新規明確了要自付,但自付多大比例、承擔多少卻語焉不詳,這很可能讓新規效果大打折扣。如果只是象征性收取,就不可能從根本上起到震懾作用;如果救援費超出了個人的承受能力,則又會成為驢友比較大的負擔;如果驢友不愿意支付又沒有相應制約,新規則只能是“看起來美麗”。任何規定都需要細化、具有可操作性,斷不可大而化之、只有原則性規定,否則難堪大用。在這方面有許多前車之鑒。例如,一些規定不乏“應該”“不得”“不應”等詞匯,但就是缺乏“違反之后怎么辦”,這很容易導致兩種結果:要么不起任何效果,“應該”的不做、“不得”“不應”的則繼續做;要么讓政策走偏,空泛、過大的自由裁量權讓規定成為部門擴權、斂財的工具。如果“自付救援費”不能具體化,到頭來很容易淪為雞肋之規。
據統計,2016年全國發生驢友戶外事故超300起,無論是事故總數還是傷亡人數,都同比大幅增長。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普遍暴露出驢友安全意識薄弱、缺乏必要的自律意識、違規探險成本低沖動大。“自付救援費”針對的正是違規的成本和沖動問題,是減少旅游事故和驢友傷亡,避免公共救援資源浪費的一種制度探索,但還需要更具實操價值。此外,還要進一步完善景區的預警與風險防范系統,加強事前事故防范和安全教育工作,加大違規“野游”處罰力度。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驢友 救援 自付救援費 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