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國企·民企>銳·評論銳·評論
破產法可成為最強有力的企業拯救法
企業破產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實施,迄今已10年。破產法的實施并非一帆風順,最初全國法院破產案件的受理數量曾呈持續下降趨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企業破產制度”。在中央對破產法的充分重視下,法律實施方有重大改觀,破產案件受理數量開始出現較大幅度上升。
破產法在實施中成長,但在實踐中也顯現出亟須改革與完善之處。為此要根據立法目的與實踐需要,進一步轉換觀念、健全制度,實現破產法的不斷創新發展。展望未來,要保障破產法的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實施,應在以下方面進行改革完善。
第一,轉換破產觀念。人們要轉換舊的觀念才能正確理解和執行破產法。首先要改變的是破產的社會榮辱觀。眾所周知,“失敗是成功之母”,但破產至今未得到人們的廣泛理解與充分寬容,這使得破產法的適用往往遇到消極、排斥的態度。其次要糾正破產法就是清算法、就是市場退出法的片面觀念,企業破產法同時也是最強有力的企業拯救法。再次要糾正“破產就是逃債”的錯誤認識。債務人破產時無力清償所有債務,是市場經濟的正常風險。破產本身并非是逃債,真正的破產逃債是指債務人在破產中以虛構債務、抽逃資產、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而破產法恰恰是打擊破產逃債最為有力的手段。
第二,對破產法及其立法體系不斷修改與完善。破產法的實施迫切需要建立一些新的法律制度,以適應實踐需要,如挽救企業的庭外重組、預重整及個人破產制度等。對現有立法也需進行修訂與完善,如重整中的債務人自行管理、重整計劃的強制批準、出售式重整、實質合并破產、管理人制度等。
第三,建立完善企業破產社會配套制度。2015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依法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破產法是一部具有強外部性的法律,對整個社會與經濟產生著廣泛、重要的影響。一個企業的破產不僅會產生債權債務清償、財產資源分配等法律問題,還會產生諸如職工就業安置、社會救濟、非經營性資產處置、工商與稅務調整、信用修復等一系列需要政府履行職責解決的社會衍生問題。沒有充分的外部法律與制度環境的支撐與保障,破產法普遍的市場化實施是不可能的。
在其他市場經濟國家,破產衍生社會問題是由政府履行職責通過相應法律制度化、社會化地解決,不需借道破產程序。但由于我國有關破產法實施的各種社會配套法律與制度遠未建立完善,在很多地方還不得不借助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的個案行政支持。這種解決方式具有較大不確定性風險,是破產法至今難以完全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實施的原因之一。為此需各級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積極履行職責,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促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法治化、市場化的方式解決社會配套制度不健全的破產法實施難題。
第四,重視破產專業審判組織的建立以及管理人等制度的完善。如建立破產專業審判庭或合議庭組織,配備充足的審判力量,健全破產案件審理法官的工作業績考核與激勵機制,完善管理人指定制度,實現對人員的常態化培訓等。
(作者:王欣新 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破產法 破產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