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黨派·聲音>參政議政 參政議政
關于推廣個人稅收清算申報的建議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之一,在稅收總量中占據較大比例,是十分重要的稅種。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申報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即所在單位代替收入者申報納稅;二是自行申報,即自然人自行至征稅機關申報納稅。每年年收入超過十二萬元以上的收入群體,還須在次年3月底以前進行十二萬申報,根據收入和已繳納的稅款,進行清算,以實現多退少補。十二萬申報是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以下簡稱清算申報)的一種雛形,適用對象是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立法時的口徑),但是在現實執行過程中,征稅機關通過數據比對,也往往只能掌握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股息紅利等信息,但高收入者有許多隱性收入無法被征收機關掌握,而他們大都會選擇隱匿不申報,造成整個社會稅負不公。因此,全面開展個人所得稅清算,有利于調整稅收結構,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一、 開展個人清算申報的必要性
1、 公平稅負,合理調節收入分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布的數據顯示,近幾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在所有稅收收入的比重約為7%-9%左右,而大部分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比重的50%以上,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稅種,個人所得稅征收的理念就是高收入者多納稅,低收入者少納稅。但是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征收途徑還是通過單位代扣代繳,個人主動申報納稅是十分罕見的,許多財產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均難以征收。通過清算申報,將申報義務具體到個人,每年進行一次收入清算,通過各種數據比對,全面掌握個人收入情況,依法征(退)稅,提高個人所得稅征稅質量,改善稅收結構,更有利于合理調節收入分配。
2、 提高全民的依法納稅意識,普及稅法知識。通過清算申報,引導公民自覺學習相關稅法知識,讓稅法能普及大眾,提高整個社會的依法納稅遵從度。
3、 為進一步減免稅收提供財政保障。當前,我國的主要納稅主體是企業,在持續地減免稅的政策引導下,國務院也相繼出臺了諸如營改增、小微范圍擴大等一系列減免稅政策。但從總體上看,企業的稅負依然較重,稅收減免范圍也將進一步擴大。通過清算申報,將潛在的一些隱性稅收征收,能大幅度提升稅收收入,從而為制定進一步稅收減免政策提供有力的財政保障。
4、 進一步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通過清算申報,能提高高收入者進行創業投資積極性,盤活相當一部分“閑置”資源,從“個人收租”向“公司生產”轉變,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擴大就業規模,提高經濟生產效率。
二、 推廣個人清算申報的難點
1、 公民個人依法納稅意識不強。從我國公民個人的依法納稅意識來看,與發達國家還有一定的差距,并沒有一種“納稅和死亡,是人生無法逃避的兩種痛苦”的覺悟,對征稅機關有著天然的抵觸情緒,主動納稅意識較差。
2、 征稅機關對個人稅收管理較為薄弱。當前,征稅機關主要稅收管理模式是基于企業的管理模式,企業有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由此確定征稅機關的管轄權。由于我國是人口大國,人員流動性很強,要從個人角度管理稅收,管轄權是一個問題,如何聯系到個人也是一個問題。此外,個人稅收專業知識的匱乏,也將從很大程度上影響稅收征管的效率,造成不必要的征納雙方的矛盾。
3、 全面掌握個人收入數據的技術難關有待攻破。要全面掌握個人的收入數據,除了現有的稅務系統的數據,更重要的是要獲得銀行、房管局等第三方的信息,各職能部門之間大批量共享數據,技術上還有待突破,從數據結構到數據端口,兼容性等問題,需要解決。此外,對于授權征稅機關全面掌握個人的收入數據,還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支持。
4、 群體間差異較大,全面推廣難度較大。我國還有基數相當大的貧困人口以及農村人口,這部分人收入不高,受教育程度有限,自行完成個人申報難度較大。此外,還有特殊群體如國家級領導干部,收入屬于國家機密,也不方便通過申報透露。
三、 相關建議
1、 通過立法支持征稅機關獲取個人收入數據。建議在個人所得稅法再次修訂時,規定銀行、房管局等與個人收入有直接聯系的部門,相關數據應向征稅機關開放,征稅機關對取得數據有保密的義務。
2、 加強對個人稅收清算申報的宣傳和教育。一方面,加大各類媒體對個人稅收清算申報的宣傳,提供多渠道的咨詢服務,讓清算申報能為大眾所接受;另一方面,建議在中小學課程中加入一門稅收知識的課程,從小培養我國公民依法納稅的意識。
3、 提高技術能力,整合數據資源。通過成立一個聯動部門,在征稅機關以及數據掌握部門進行協調,招標實力較強的數據處理公司,在各部門之間實現數據的共享交流。
4、 提供簡便的申報方式。以個人的身份證號碼為唯一標識,短信驗證輔助,在征稅機關網站上進行登錄申報,為了方便填報,已申報的數據不應由個人重復填報,系統應對此作出自動識別,個人申報的應是征稅機關暫未掌握的數據。同時,引入第三方平臺,如支付寶、微信等方式,實現“掌上申報”。
5、 加強個人信用與依法納稅之間的聯系。將依法納稅列入個人征信體系,對納入清算申報的個人,如未在規定期限內清算申報或繳納稅款,則在個人征信體系中列入不誠信名單,在買房貸款、社保等方面嚴格管理,直至去征稅機關補申報補繳稅款后,再從不誠信名單中消除。
6、 特殊群體暫緩申報。對于低收入者,農業勞動者以及涉密的個人,清算申報暫不執行,不納入清算申報的范圍。
7、 提供人性化的稅收反饋制度。國家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對于依法納稅的公民,每年會稅務機關所派發的納稅清單,并附上感謝語,但是并沒有相應的稅收使用情況反饋,應提供這方面的反饋,制作稅收使用明細情況,以提升納稅人的獲得感和滿意度。此外傳統的紙質清單比較浪費資源,也不一定能寄送到個人手中,建議用電子清單代替,登錄相應的平臺自行查詢或打印。
四、 個人稅收清算申報和征管模式設想
1、 個人清算申報流程。納入清算申報范圍的個人,在每年規定的期限內(建議在6月30日以前),使用個人唯一證件號碼登錄征稅機關指定的網站或平臺,填寫上年度個人收入的報表,發送完成,并繳納稅款。
2、 征稅機關管理流程。每年清算申報期限結束以后,稅務機關根據比對各方數據,對清算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出判斷,對出現收入明顯不匹配的進行評估,派發稅單,根據程序優于實體原則,個人現行繳納稅款,如果存有異議,則進入行政復議階段或訴訟階段,如確實屬于誤征,則申請退稅,如征收無誤,則程序結束。此外,每年對未按期清算申報或未按期繳納稅款的個人,通過個人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相關信息。
(作者系民建上海奉賢區委會員、上海市奉賢區國稅局十二稅務所干部。)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申報 清算 稅收 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