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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記“販賣鸚鵡罪”的法治警示

2017年11月02日 14:53 | 作者:犁一平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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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新京報記者從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深圳男子王鵬販賣自養鸚鵡,被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一案,二審將于11月6日開庭。(11月1日新京報新媒體)

從情理角度而言,王鵬的確有些冤。因為,家養鸚鵡是幾千年的民間習俗,在一些影視局里,達官貴人養鸚鵡的現象非常普遍。在普通民眾來看,習以為常的怡情愛好,怎么突然變成犯罪行為呢?實在想不通。然而,法律是冰冷的無情的,也是不允許摻雜人情的。綠頰錐尾鸚鵡已被明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屬于受保護物種,養殖和買賣它必須有合法手續,否則,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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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人都存有一絲幻想,希望法院諒解王鵬,并從輕判決。這也是一種“人之常情”的外露,支撐這種感情的依據不外乎一個帶有濃厚人情味的觀念:不知者不怪。王鵬并不知道販賣綠頰錐尾鸚鵡是違法犯罪行為,看在初犯的前提下,能夠從輕發落,公眾的感情才能接受似的。這或許也是替自己甚至更多人求情——擔心自己不小心違法養殖或販賣保護動物,吃“冤枉官司”,所以,希望撕開一個“法律口子”,留著今后有用。

這種觀念和邏輯折射有的人內心還沒有樹立嚴謹的法治意識,思考問題還沒有嚴格依法依規,也沒有打算認真學法,這種觀念和邏輯的內核仍然是“不知者不怪”,非常不好,但卻頗有市場,因為這可以成為很多人不學法、不懂法、不守法、不樹立法治意識的借口,從而可以率性而為,且不承擔法律風險。這顯然不行,因為法治社會不允許任何有心情僥幸,我行我素。

法院判決王鵬“販賣鸚鵡罪”,是具有非常強烈的法治警示意義。隨著保護環境、保護生態的弦越繃越緊,法律“緊箍咒”念得越來越頻繁,之前一些看似平常的養殖、買賣以及街頭職業行為已經被列入法律禁區,比如捉青蛙、壁虎,逮麻雀,抓癩蛤蟆,耍猴戲等都有違法風險。因為,法律在不斷完善,越來越多的動物被列入“三有動物”名錄,誰傷害它們誰就違法。所以,在法治社會和環保時代,公民的任何行為都要嚴格依法,不破壞環境和生態。

這就要求公民在打算養殖或販賣動物之前,先問一問法律答不答應,換言之,養殖和買賣動物要有法治意識,多學法律,多請教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否則,違法了還覺得冤枉,就大錯特錯了,也別希望法律開恩,否則,法律尊嚴頓失,保護動物落實,保護環境和生態變成了一句空話。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法治 法律 販賣鸚鵡罪 警示 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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