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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衛方:提案辦理協商做到“五個注重”
提案辦理協商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主要形式之一。組織開展好提案辦理協商,對于推進政協協商民主具有現實意義。筆者認為開展好提案辦理協商,要做到五個“注重”。
注重提案人與承辦單位協商積極性相融合。提案辦理協商是提案者、提案承辦單位、政協組織及有關方面為增進共識、推動提案辦理開展的協商活動。江蘇省丹陽市政協一方面通過多種形式,提高提案人對提案辦理協商工作的認識,做到既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一方面幫助提案承辦單位征集與部門中心工作相關的高質量高水平提案;同時幫助提案承辦單位解決提案辦理過程中出現的溝通聯系等困難。實踐證明,將提辦雙方協商的積極性有機融合起來,有助于形成民主協商、平等議事、求同存異、體諒包容的良好協商氛圍。
注重專委會與提案委的作用相補充。專委會與對口部門聯系較多,了解部門情況,熟悉部門工作。我們注重發揮專委會這一優勢,每年都將提案按內容對口發至專委會。專委會在統籌安排全年工作計劃時,將相關提案辦理協商融入對口協商、界別協商、對口視察、委組活動、日常走訪、參加部門會議、參與部門工作總結和謀劃等日常工作之中。
注重重點提案的辦理協商與專題調研相結合。將重點提案的辦理協商與政協全年的專題調研結合起來,既增加建言獻策的精準性,也可以借助提案的辦理機制,增強建言獻策的“約束力”,還增強提案督辦的針對性。
注重協商形式與協商議題相匹配。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十分注重根據協商議題選擇適宜的協商形式。對特別重要的提案,采取主席會議的形式開展協商;對重點提案,采取副主席領銜的形式開展協商;對個性化的提案采取政協常委參與協商;相同類別的提案依靠專委會開展對口協商;疑難和久拖未決的提案,提案委組織委員集中協商;對不滿意提案在會議集中協商的基礎上,按提案內容由分管主席帶領提案人上門協商。
注重承辦單位與提案人責任感相統一。多年的實踐告訴我們,組織開展好提案辦理協商,必須建立“雙向評議”機制。一方面建立提案辦理評議機制。堅持市政協常委會議集中評議提案重點承辦單位辦理情況。另一方面建立提案質量評議機制。實踐證明,“雙向評議”融匯了雙方的判斷和評價,也隱含著對對方的希望和期待,對部門的提案辦理和委員撰寫提案的質量要求形成了倒逼機制。
(作者系江蘇省丹陽市政協秘書長)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提案 協商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