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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2018全國兩會】(兩會速遞)中國擬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中新社北京3月13日電 (記者 蔣濤 梁曉輝)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13日在北京表示,監察法將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當天,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在北京舉行,李建國向大會作監察法草案的說明時作上述表示。
據知,監察法草案分為9章,共69條。其中關于監察范圍和管轄,李建國介紹說,按照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關于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要求,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一是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關于加強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李建國說,按照“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一是接受人大監督。二是強化自我監督。三是明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其中,草案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四是明確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等9種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草案還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編輯:曾珂
關鍵詞:中國擬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