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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橫禍的法律救濟 本可不求諸“連坐”
日前,在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觀瀾碧桂園小區,一名女嬰被一只從天而降的蘋果砸成重度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警方經DNA比對,確定扔蘋果的人是24樓的一名女孩。這名女孩的父親稱,11歲的女兒向家里的寵物狗投食時,誤將蘋果從陽臺扔下。
東莞警方動用科技的力量追查肇事者,給各地執法機關處理高空拋物做了一個良好的示范。在此之前,類似事件的處理,多訴諸司法。2001年,重慶市渝中區發生一起煙灰缸從天而降傷人案,法院判決有高空拋物嫌疑的22戶居民分別賠償原告損失;2014年6月,成都發生一起高空墜物案,構成嫌疑的124家商戶分攤了15萬元賠償。
這些個案的背后,關聯著高空墜物致損賠償案的“連坐”法則。現行《侵權責任法》(2009年通過)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有媒體將“連坐”法則視為《侵權責任法》的首創,事實上,《民法通則》(1986年通過)早有類似規定。其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表述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侵權責任法》只是在“高空墜物”之外又加上了 “高空拋物”,適用面更廣了。
長期以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高空墜物致損賠償案的“連坐”法則爭論不休。最典型的觀點就是:閉門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別人丟的物品砸傷了人,憑什么要全樓的住戶承擔責任?這分明是不尊重客觀事實,也不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證據規則。但在力挺這一法則的學者看來,“連坐”的適用更多是出于對受害人進行救濟的考慮;另一方面,也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針對存在的風險防微杜漸,履行相應的保管、維護和注意義務。
既然這種觀點最終在立法中成了多數意見,應當說它符合了多數人的立法期待。但它畢竟是一種最后的救濟安排,而不是常態化的索賠規則。基于社會正義與司法公平,讓侵權者負責、讓過錯者賠償,才是解決高空拋物致損的第一追求。“連坐”法則給了被侵權人一個方便的索賠法門,但這并不是說有關部門就可以放棄追尋真相的努力。
感謝東莞警方在追查這起高空拋物肇事者上的努力,事實證明,在適用“連坐”這一最后的救濟方式之前,被侵權人、警方,乃至加害人并非只能被動等待,將更多無辜者卷入賠償訟案。遭遇天降橫禍的被侵權人當然需要救濟--最好是基于客觀事實,能體現公平公正的救濟。讓侵權者擔責,較之“連坐”其實更能體現對高空拋物行為的預防。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連坐 救濟 高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