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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被罰十八萬”起不到震懾作用
據中國人民銀行官網公布的消息,3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支付寶因7項違規行為,合計被罰18萬元。支付寶7項違規行為主要涉及客戶權益、產品宣傳和個人信息保護三大方面。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在客戶權益方面,支付寶對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保障不充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保障不充分。在產品宣傳方面,支付寶在其視頻宣傳中開展引人誤解的宣傳,在其官方微博中開展引人誤解的宣傳;對處理完畢的投訴占比計算不實,導致對外公布的數據與實際不符。尤其是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支付寶對個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則;對用戶的個人金融信息使用不當。
作為一家金融機構及其所提供的一款金融服務產品,支付寶的上述違規行為之肆意,對消費者權益之輕慢,都反映了當下以新業態面目出現的金融機構及其服務所存在的必須嚴防、嚴控、嚴查、嚴處的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對支付寶進行行政處罰,尤其是對那些非專業監管而難以發現的問題,如對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保障不充分、引人誤解的宣傳、投訴占比計算不實、對個人金融信息收集以及對用戶個人的金融信息使用不當等,都說明金融監管存在且作為的必要。當然,這個處罰的公示,也同時說明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原有的法律法規在罰則上的相應規定,是否足以起到法律懲罰所應起到的以儆效尤的社會效應?
顯然,對支付寶這樣體量巨大的公司,對其依法處以18萬元罰款,可能連“拔根毛”都算不上。這倒不是說,對違規行為的處理力度要與被處罰對象的“體量”掛鉤,由此變相罰大放小。但實際上,提高罰則的力度,恰是根據上述行為的性質及其社會危害性而得出的結論。在金融領域,體量越大的服務機構,其掌握的客戶資源就越多,所以受其違規所影響的受害者和潛在受害者就越多。更重要的還在于,像支付寶這樣借助互聯網平臺提供的服務,使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更加嚴重,消費者甚至難以察覺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的同時,究竟做了哪些對自己不利的手腳。
在支付寶的上述違規行為中,“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則”,以及“對用戶的個人金融信息使用不當”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在處罰公示中并沒有說明。特別是“對用戶的個人金融信息使用不當”的違規行為,究竟是怎么個“不當”法,這正是公眾最擔心的問題。近期,在美國臉書公司濫用客戶數據的丑聞爆出后,公民個人的數據安全問題浮出了水面。當然,這種問題不獨臉書公司有,但其暴露的問題,其實只是冰山一角。無論如何,對浮出的問題以及潛在的問題,監管機構也應該向消費者加以說明,以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支付寶擁有海量的用戶及用戶信息,其違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容小覷。對此,不能指望服務機構良心發現后自律守法合規經營,而必須對其加強監管,并且在立法上跟進,提高罰則力度,這樣才能起到震懾作用。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支付寶 金融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