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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
“執行難”一直是人民群眾十分關心的難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解決“執行難”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此專門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2016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這是黨和國家對全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
兩年多來,全國各級法院勇于擔當,開拓創新,扎實工作,“基本解決執行難”取得重大進展。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決戰之年,任務依然艱巨繁重。客觀講,執行工作碰到的許多問題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征,“執行難”反映的是有關制度缺失、治理能力不強、社會法治意識淡薄和市場主體風險意識欠缺等問題,需要綜合施策,協同推進。12位委員的發言,既肯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取得的顯著成績,也針對執行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從加強統一領導、完善制度設計、健全聯動機制、加強宣傳教育、強化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了不少意見建議。結合大家的發言,我提幾點建議:
一、 堅定不移發揮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破解“執行難”最根本的是要堅持黨的領導,統籌各方資源,協力攻堅克難,以此實現對“執行難”的綜合治理。在實際工作中,還要進一步完善協作聯動機制,總結提煉好的地方做法善加推廣。同時把政治和制度優勢與技術優勢結合起來,加快大數據平臺建設,在黨的領導下,發揮政治優勢,堅決打破財產登記、市場監管、征信建設、執法監督等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推動實現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讓查人找物難、資產處置難、案件管理難、聯合懲戒難等問題都得到破解。
二、 堅定不移推進執行工作制度機制建設。“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制度機制供給不足。為建立確保生效法律判決依法得到執行的長效機制,建議:一是完善財產信息登記制度,對不動產、車輛、股權等財產需要建立全國統一的財產信息庫,同時從制度上限制企業多頭開立賬戶,限制市場主體超額度使用現金,以防范其轉移財產。二是加強誠信制度建設,對失信和欺詐轉移財產的,應設定嚴格懲戒制度,以立法防止和懲戒惡意債務人借助欺詐性轉移財產逃避強制執行行為。三是修改完善現行的破產制度,加強執行和破產的銜接,將“僵尸企業”依法及時導入破產程序,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渠道。四是加快推進強制執行立法進程,降低拒執罪門檻,加大對抗拒執行的打擊力度,完善執行救助制度。
三、 堅定不移推進執行工作改革創新。一是財產查找上探索利用懸賞方式等,鼓勵律師、公正、仲裁等社會力量協助查人找物,可以考慮有條件地擴大查詢范圍。二是執行標準上合理區分界定“執行難”與“執行不能”。對“執行不能”案件探索建立合理的退出機制。執行救助上進行類案分析,積極利用保險機制消化“執行不能”案件。同時積極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符合執行規律的執行體制。
四、 堅定不移提高公眾法治意識和市場主體風險意識。在破解“執行難”過程當中,通過正反兩方面典型案例宣傳,營造“守法誠信光榮、違法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提高生效法律文書自覺執行的比例,優化執行工作社會環境。宣傳引導人民群眾理性看待市場風險,增強預見和防范風險的能力,通過各種形式向社會講清“法院執行工作不能完全解決市場風險問題”這個道理,不應將市場風險導致的“執行不能”歸結于“執行難”。對法治意識的培育,還要從小學教育抓起,通過長期的教育引導,讓誠信守法逐漸內化為一種全民信念,成為一種全民習慣。
五、 堅定不移加強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規范和監督。執行權是一項重要權力,建議進一步加強對執行權力的規范,防止濫用職權,克服執行中的暗箱操作、執行不作為、執行亂作為。加強執行工作精細化管理,確立區分不同種類、不同情況案件的執行工作機制,確保執行工作合法有效。同時,進一步推進執行工作的公開化,以公開促規范,廣泛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努力構建從內到外、從上到下全方位執行工作的監督體系,確保每個執行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實踐的檢驗。此外,加強執行崗位培訓和人才培養,提高執法人員的辦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執行 執行工作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