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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執行工作的法治保障
“執行難”的成因錯綜復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立法供給不足。為有效破解“執行難”,建議:
一、 盡快制定出臺獨立的強制執行法。目前我國的執行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之中且條文簡約可操作性不強,影響了執行程序功能的有效發揮。執行程序與審判程序在性質上有根本區別,應將之從《民事訴訟法》中分離出來,獨立制定強制執行法加以規范。
湯維建委員 人民政協報記者 賈寧 攝
二、 修改《企業破產法》,發揮破產機制對化解“執行難”的“清道夫”作用。
首先通過修法,將目前的《企業破產法》改為破產法,擴大可以被宣告破產的主體范圍,將個人納入到破產法調整中。從實踐看,“執行難”案例中有相當一部分可通過個人破產解決。
其次修改《企業破產法》,規定國家公權力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職權發動破產程序。一是將目前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訴訟轉破產”和“執行轉破產”正式上升到破產法之中,規定法院在被執行企業屬于無財產可供執行、實際已符合破產條件的“僵尸企業”時,可根據職權將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轉為破產程序,無需取得訴訟當事人或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同意。二是通過修改《企業破產法》,確立檢察機關提起破產申請制度。由檢察院提起破產申請,通過司法程序,將這類“僵尸企業”從市場中強制出清。
三、 通過完善立法,將限制高消費令和失信被執行人懲戒制度上升到立法高度加以調整。但目前法治保障不足,因而建議完善立法,對其加以規范和調整,使之成為長效機制。
編輯:劉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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