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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設
失信聯合懲戒是當前解決“執行難”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然而,失信聯合懲戒效果與人民群眾的期待仍有差距,一些大家都知道有錢的“老賴”還逍遙法外。為此,建議:
王均金 人民政協報記者 賈寧 攝
一、 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作用。開展中辦國辦《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落實情況檢查。各部門應按照“兩辦意見”要求,對聯合懲戒各項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推動各項措施的具體落實。借助技術手段,通過大數據分析,取得財產流轉線索,追根溯源挖掘隱匿財產。與微信、支付寶、銀聯等商業機構合作,取得消費記錄和支付賬號。同時與境外商務登記機構如香港公司注冊處、開曼公司注冊處等合作,取得境外財產線索。
二、 加大失信聯合懲戒力度,豐富懲戒手段。一是法院可以與通信公司、高速公路收費站等合作定位失信被執行人及其財產。二是保險公司可以推出“執行懸賞保險”。申請執行人可購買保險并進行懸賞,保險公司向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并執行成功的舉報人支付懸賞金。三是進一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如通信消費,入住星級酒店,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四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商業行為。五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任職。
三、 引導市場主體將誠信調查作為交易前提,進一步提高失信成本。各部門應施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管理,實時更新失信信息,并向市場主體公開。行業協會和主管部門創建信用評級制度和信用情況查詢服務;鼓勵、引導企業做交易前誠信審查,如電子商務平臺對于入駐商家進行“失信審查”預審。加大對“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宣傳。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失信 懲戒 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