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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連云港“12·9”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記者葉昊鳴)記者22日從應急管理部了解到,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近日掛牌督辦的江蘇連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其調查報告經國務院安委辦審核同意,由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復并公布。
調查認定,連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事故企業聚鑫公司受到500萬元罰款、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45名相關責任人將分別被追究刑責、受到黨紀和行政處分、給予行政處罰。
2017年12月9日2時9分,連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二氯苯裝置發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4875萬元。
據調查,聚鑫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事故發生還存在三方面原因:一是設計、監理、評價、設備安裝等技術服務單位違法違規進行設計、安全評價、設備安裝、竣工驗收;二是灌南縣委縣政府和化工園區管委會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三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管和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
目前,聚鑫公司總經理王小富等9名相關責任人已被司法機關采取措施。同時調查報告建議,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原聚鑫公司安全總監王汝仁等4人,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灌南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化工園區管委會主任吳愛軍等29人給予黨紀和行政處分;對江蘇智誠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劉亞兵等3人給予行政處罰。
調查報告責成連云港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聚鑫公司給予500萬元的經濟處罰,依法吊銷聚鑫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
針對這起事故暴露的突出問題,調查報告提出了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嚴格落實部門監管職責和行政許可審批手續、進一步加大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力度、全面管控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切實加強環保尾氣系統改建項目的安全風險評估等5項事故防范措施建議,要求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編輯:秦云
關鍵詞:連云港 “12·9”重大爆炸事故 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