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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稅款入黑名單起點降低:從100萬元降至10萬

2018年12月03日 13:45 |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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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客戶端北京12月3日電(記者 李金磊)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料圖:辦稅服務大廳。劉文曦 攝

資料圖:辦稅服務大廳。劉文曦 攝

《辦法》修改了逃避追繳欠稅標準,根據(jù)實際工作情況,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這意味著,欠繳稅款列入“黑名單”的起點由100萬元降至10萬元。

此外,部分企業(yè)利用走逃(失聯(lián))等方式不履行稅收義務,嚴重擾亂了稅收和經(jīng)濟秩序。因此,《辦法》將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納入公布范圍。

為有效遏制當前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日漸增多的趨勢,《辦法》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fā)票等行為,經(jīng)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lián))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jīng)走逃(失聯(lián)),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后走逃(失聯(lián))的。

此外,近年來,部分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借用、盜用他人身份實施違法行為,為維護被冒用信息注冊、確無涉案行為的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合法權(quán)益,提高聯(lián)合懲戒的準確性和指向性,《辦法》新增規(guī)定:“經(jīng)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對按《辦法》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等四方面懲戒措施。

具體包括: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guī)定結(jié)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稅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lián)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lián)合懲戒和管理措施;稅務機關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稅款 欠繳 繳稅 黑名單 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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