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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協主要職能的演變和拓展
全國政協十二屆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圍繞“實施精準扶貧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建言獻策。為了籌備會議,全國政協向全國15個省區市派出44個監督性調研組。圖為2017年4月,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調研組在國家級貧困縣——甘肅省環縣耿家溝村田間了解枸杞種植情況。
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活動與其組織上的建立是同時開始的。但作為人民政協的三大職能,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并非誕生之初就是這樣的,其確立經歷了一個逐步明確和充實的發展過程。
政治協商作為人民政協最早確立的一項主要職能,是自人民政協誕生即在1949年的人民政協組織法中就明確規定的,并在其后各個不同歷史發展階段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1982年12月,政協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政協章程(修正案)。章程總綱中指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并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這實際上是首次明確了政治協商、民主監督是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
2004年3月12日,全國政協十屆二次會議通過的政協章程(修正案)正式將參政議政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職能并列在一起表述,并分別作出具體規定。
改革開放初期人民政協職能的明確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政治協商的形式履行建國程序,完成了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史使命。
從1949年第一屆政協開始,到改革開放前,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就一直作為人民政協開展工作的重要內容,但被明確為人民政協兩大職能卻是改革開放后的1982年。
1982年12月,政協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政協章程(修正案)。章程總綱中指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并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雖然章程并未對政協職能的提法作出明確規定,但時任全國政協副主席的劉瀾濤在關于政協章程(修改草案)的說明中強調:“根據歷史經驗,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地方重要事務以及群眾生活、統一戰線內部關系等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并通過提出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這實際上是首次明確了政治協商、民主監督是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
1989年1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政協全國委員會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暫行規定》提出了“逐步實現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經常化、制度化”的要求,更明確指出,“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地方重要事務以及群眾生活、愛國統一戰線內部關系等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并通過提出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
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三項職能確立
1982年政協章程修改后的同年12月,黨中央制定和頒發了《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第一次明確地將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與我國社會主義的“政黨體制”和“政黨制度”掛鉤,界定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并對民主黨派參政的基本點作了概括。
與民主黨派“參政黨”的角色定位相聯系,參政議政成為國內政治生活和民主建設的一個新話題。《意見》中圍繞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三個方面,比較詳細地闡述了人民政協的作用和工作要求,但參政議政尚未從人民政協職能上加以概括。在《意見》頒布后的一段時間里,黨中央領導人的講話和有關文件中都對參政議政有過論述,但還沒有將它作為人民政協的職能加以確定。
根據文獻資料,參政議政被提升為人民政協職能加以認識,是在1994年3月全國政協八屆二次會議上。這次會議通過的政協章程修正案認為:“參政議政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是一致的。人民政協參政議政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特征就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
1995年1月13日,政協全國委員會黨組提出《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指出:“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并明確地對“切實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主要職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1995年3月,時任全國政協主席李瑞環在全國政協八屆三次會議閉幕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是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這一職能體現了人民政協的性質和特點,是人民政協區別于外國議會和國內其他政治組織的重要標志。”
2002年中共十六大報告提出要“保證人民政協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作用。”
2004年3月12日,全國政協十屆二次會議通過的政協章程(修正案)正式將參政議政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職能并列在一起表述,并分別作出具體規定。政協章程修正案明確提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政協章程正式把參政議政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職能并列在一起進行表述。
至此,人民政協工作由原先的兩大職能發展為三大職能,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得到了規范、完整的表述。
進一步深化對人民政協職能的認識
2009年9月20日,胡錦濤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開展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是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各級黨委要按照黨的十七大作出的戰略部署,切實支持人民政協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履行職能,積極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民政協工作,強調要進一步準確把握人民政協性質定位,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先后出臺的《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等重要文件,對政協工作作出戰略部署。
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其與選舉民主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共同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特點和優勢。
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懂政協、會協商、善議政”的要求,在全體政協委員中引起強烈共鳴,同時激發了創新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巨大熱情。在政協的全體會議上、在常委會議上、在雙周協商座談會上、在專題協商會上、在提案辦理協商會上、以及在調研中、在座談中等各種場合,人民政協所展現的“中國式商量”越來越散發出人民民主的魅力。
“監督性調研+雙周協商座談會”就是近年來全國政協探索的一種較好的民主監督方式。
十二屆全國政協“品牌”工作———雙周協商座談會,一直被社會各界人士所津津樂道。雙周協商座談會是政協協商民主的一大創新,從2013年10月恢復至今,高層次、高密度、高質量協商,坦誠熱烈的交流、直接有效的溝通,產生了良好協商實效。許多重要協商成果得到黨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推動解決了一些重要問題。
推動人民政協更好履行民主監督職能是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發揮政協作用的重要著力點。以《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出臺為契機,全國政協充分發揮協商式監督的優勢和特色,圍繞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著力通過調研察看發現問題、針對存在問題提出建議,達到了協助黨和政府改進工作、解決問題的目的。全國政協組織開展的各類視察調研活動中,監督性議題逐年增加。在政協重點提案中民主監督性提案的數量也明顯增加,并加強了重點提案督辦力度。與此同時,全國政協集成運用各種民主監督形式,寓監督于協商會議、視察、專題調研、提案、大會發言、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動中,切實增強了監督實效。
圍繞“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問題,十二屆全國政協連續組織召開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對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監督。2017年6位全國政協副主席率隊,赴15個省區市的75個貧困縣開展監督性調研,持續4個多月,最終完成8650字的調研總報告。
中共十九大后,十三屆全國政協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時,繼續加大民主監督力度。全國政協主席汪洋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人民政協要深入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中共中央的決策部署,組織廣大政協委員圍繞深化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協商建言,加強民主監督。
在全國政協的指導下,地方政協民主監督工作也在創新中發力。比如,天津、湖北、安徽、陜西等省級政協借鑒全國政協“雙周協商會”經驗,以雙周或月度協商的形式,在協商中監督,在監督中協商。此外,不少地方政協結合地方發展實際深入開展民主監督,履職成效明顯。
回首人民政協主要職能的演變和拓展,全國政協委員有一個共同的感受:從民主協商到參政議政,政協工作更加務實高效。人民群眾的感受則是:政協離自己更近了!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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