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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國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就要沖著問題去
作者: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沈國明
■近年來,我國秉持“誰審理,誰裁判;誰裁判,誰負責”原則,進行了很有力度的改革,獨任法官、合議庭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院長、庭長不再簽發未參與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這在很大程度上隔離了對獨任法官、合議庭行使權力的不當干預,是值得肯定的,但不能認為這樣就算司法責任制落實到位了。司法責任既包括審判組織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責任,也包括院長、庭長依法行使審判監督管理權的責任,還包括人民法院對司法裁判承擔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現在,法院普遍遇到“案多人少”的問題,有的地方問題還很突出。近年來,全國法院新收案件以10%的年均速度增長,北京、長三角地區、珠三角部分地區法院人均結案數突破600件,西部地區有的法院也達300件以上?!鞍付嗳松佟钡膯栴}不可能單純指望增加司法編制、擴充司法隊伍加以解決,也不可能靠提高門檻,把眾多案件擋在法院門外加以解決。后者只會引發新的問題、加重“立案難”,從而讓老百姓變得欲告無門。“案多人少”矛盾的解決,歸根結底需要法院自身深化改革、挖掘潛力
1979年,隨著刑法、刑事訴訟法頒布,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職能逐漸恢復。此后,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漸次展開、與時俱進,成功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符合司法規律的司法體制改革之路。
黨的十八大以來,立足全面依法治國,司法體制改革更加突出系統性、全方位和深層次。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司法體制改革確定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領域之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190余項改革。
經過持續努力,一些以前一直想改但改不了的痼疾被革除了,司法體制改革取得很大進展:以司法公開、立案登記制、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為代表的有關司法舉措不斷深化,以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為目標的法院組織體系和管理體制不斷健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有序推進,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新型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初步形成,以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為關鍵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司法體制改革是邁向法治中國的助推器。黨的十九大作出了“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重大戰略部署,標志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在原有司法體制改革取得歷史性成就的基礎上,為何還要提“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如何持續推進?
庭審在查明事實、公正裁判等方面須發揮決定性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司法工作發展不平衡、保障群眾利益不充分之間的矛盾逐漸顯現。比較突出的表現為,審判輔助人員配置不足,導致審判團隊合力不強;審判監督管理機制不夠健全、法律適用不夠統一、裁判標準不盡一致,導致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有的案件裁判水平不高、說理不充分,有的案件長期不結、久拖不決;司法公開尚未做到普遍化,存在選擇性公開現象;法院建設中存在“重信息化建設,輕信息化運用”的情況,人民群眾的需求未得到充分滿足。
特別是,與前些年的情況不同,現在司法體制改革的復雜性、敏感性、艱巨性更加突出,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配套性要求更加迫切,要求一些關聯度高、耦合性強的改革舉措做到有機無縫銜接。于是,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被提上議事日程。
建立司法責任制是“牛鼻子”。為實施司法責任制,近年來,我國秉持“誰審理,誰裁判;誰裁判,誰負責”原則,進行了很有力度的改革,獨任法官、合議庭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院長、庭長不再簽發未參與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這在很大程度上隔離了對獨任法官、合議庭行使權力的不當干預,是值得肯定的,但不能認為這樣就算司法責任制落實到位了。
司法責任既包括審判組織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責任,也包括院長、庭長依法行使審判監督管理權的責任,還包括人民法院對司法裁判承擔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眾所周知,不受監督的權力會走向腐敗,審判權也是。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包括建立和完善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管理權和審判監督權為保障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為的是切實防止司法腐敗,保障審判權力規范運行。
為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審判水平,我們設立了跨行政區劃的法院以及知識產權、金融等專業法院。更重要的是,以前的內設機構不再適應實行司法責任制后的需要,以前逐級批案子的管理架構勢必要改革。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要求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實行扁平化管理,機構設置向審判業務部門傾斜,使審判一線業務庭力量得到增強,為建設新型審判團隊創造條件,也為落實司法責任制提供較好的組織保證。
在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中,我們還進一步強化人權保障,要求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庭審的作用明確后,需要相關的配套改革,包括明確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等制度,完善嚴格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制度,建立非法證據排除啟動、調查和認定機制。要做到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就能普遍運用大數據等高科技手段,設置單一證據校驗功能,對錄入的證據進行自動校驗和瑕疵提示,幫助辦案人員對證據進行審查補正,而且整個過程可視、留痕。通過全程監督,切實減少司法任意性,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各級司法機關都應重視自身改革,防止出現“燈下黑”
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要沖著問題去,真觸及問題,觸及真問題。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很多,有的是傳統文化因素的影響所致,有的是因為經濟社會發展不充分所致,有的則是司法機關本身的問題所致。對于通過自身努力可以加以克服的問題,一定不能放過。對于體制、機制上存在的問題,要通過頂層設計加以解決。同時,基層的實踐也很重要,可以為系統性問題的解決提供樣本和經驗。
從政策制定和執行來說,既要確保頂層設計不走樣、不走形,又要顧及客觀存在的差異,有一定的靈活性,通過對改革總體要求的深入理解,用精細化設計將改革的總體要求落到實處。同時,改革也要防止出現“燈下黑”,各級司法機關都應重視自身改革。即使層級很高的司法機關,不加改革、不抓自身建設,也一樣會發生腐敗。
按照問題導向,司法體制在哪些方面需要配套改革呢?
一方面,關于“案多人少”?,F在,法院普遍遇到“案多人少”的問題,有的地方問題還很突出。近年來,全國法院新收案件以10%的年均速度增長,北京、長三角地區、珠三角部分地區法院人均結案數突破600件,西部地區有的法院也達300件以上。
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需要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促進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的形成。
比如,上海法院與司法局、總工會、工商局、消保委、婦聯、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門建立勞動爭議、消費、醫患、旅游糾紛等專項多元化解機制,與工商聯、商事貿易促進會、臺辦、僑辦等建立商事糾紛訴調對接機制,與人行上海分行、保監會上海監管局、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銀行業調解中心等建立金融消費者、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
又如,在訴訟方面,對民商事案件實行繁簡分流。由此,87.8%案件通過民事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得到解決,做到“簡案快審”。
另一方面,從內部挖掘潛力。具體包括:通過針對性改革,解決小額訴訟程序使用率較低、司法確認程序適用范圍過窄、獨任制適用范圍受限、公告送達時間過長等問題,有效提升程序效能;完善審判輔助事務、司法行政事務集約化、社會化管理模式,對文書送達、財產保全、執行查控、文書上網等輔助事務實行集約化管理,對卷宗掃描、網拍輔助、案款發放等輔助性事務,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擔,將司法人員從一般事務中解放出來;推動信息技術真正對接需求,實現訴訟流程在線運行、電子檔案智能編目、監督事項自動提示、審判執行智能輔助等;實現案件分流,根據案情將案件分別通過調解或裁判途徑加以解決,同時完善繁簡分流機制,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解決糾紛格局。
此外,解決法律適用不統一、同案不同判的問題,也需要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要健全和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建立內部監測預警機制,發揮法官會議的把關作用,強化法官對類案和新類型案件必須檢索的工作機制。同時,不僅要做到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而且要認真對待律師的意見,確保不枉不縱,既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又真正保障人權。
解決執行難問題,也需要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坦率地講,在社會大環境下,執行難問題會在一個較長時間內存在。為此,尤為需要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加強源頭治理和綜合整治,規范執行工作流程標準,提高執行工作信息化水平。對于誠信記錄等信息,要建設公開平臺、推行規范程序、擴大公開或共享范圍。
解決“案多人少”矛盾,需要法院進一步完善審判方式
在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中,司法公正是一個核心要義,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公開透明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所謂公開透明,就是要公開審判流程、公開庭審活動、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公開不是不加區分的,向當事人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都是公開,但有著不同的具體標準。這對于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必要的。在陽光下公開透明,就很難玩貓膩。
在這方面,很多法院都在探索。上海法院建有律師服務平臺,對接19個省市,全國18萬名律師可以跨省域使用該平臺提供的服務。上海法院12368訴訟服務平臺、上海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以及在全市各法院設立的實體訴訟服務分中心,引入咨詢、調解、分流引導、心理疏導等多窗口、多功能的服務項目,提供庭審以外全部訴訟和非訴訟服務。上海法院在線服務平臺具備知識搜索、類案推送等功能,對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等6類案件,有在線多元化解決要件指引。未來還將具備更多功能,包括在線評估、規則指引、糾紛案例預判、在線調解、司法確認、在線司法鑒定、公證、訴調對接等。
雖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必須持續深入推進綜合配套改革,才能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逐步實現公正司法的目標。
特別是,改革不是一帆風順的,會有不同挑戰。比如,實施員額制改革之后,進入員額的法官具有較高專業素質,將員額用于辦案一線,有助于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是,對員額制的評價并不都是一致的。這個時候,就要從整體和大局中作出判斷。只要改革方向是對的,就要保持定力堅持走下去,將改革進行到底。
同時,改革要循序漸進。凡是改革,都會受到環境和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很難做到一步到位。例如,“案多人少”的問題就不可能單純指望增加司法編制、擴充司法隊伍加以解決,也不可能靠提高門檻,把眾多案件擋在法院門外加以解決。后者只會引發新的問題、加重“立案難”,從而讓老百姓變得欲告無門。“案多人少”矛盾的解決,歸根結底需要法院自身深化改革、挖掘潛力,要進一步完善審判方式、縮短庭審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如果將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擴至法院之外的相關領域,所釋放的能量更是不可估量。以仲裁為例,仲裁是體制內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渠道,仲裁制度國際通行、相對成熟,上海仲裁委員會人員很少,但一年受理的案值達230億元。由于定位為事業單位,人財物管理沿襲傳統做法,所受約束較多。如果能對仲裁機構的體制、機制加以改革,就有助于受理更多仲裁案件、化解更多社會矛盾。
再舉一個例子。上海老年基金會組建“五老助老法律志愿團”,凝聚了一批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與公證員、教師等。這批人有閱歷、有能力、有經驗,體力也尚好,他們深入各區、街鎮設點進行法律咨詢、開辦講座,緩解和化解了不少社會矛盾。新時代,傳承創新“楓橋經驗”,需要充分認識到低齡老年專業人員的寶貴之處。用好這支力量,有助于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助于社會和諧。
總之,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意義重大。目前,各項舉措已落實到責任人、時間節點,需要進一步凝聚共識,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形成支持改革、投身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建設法治中國。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司法 法體 改革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