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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不宜采用行政執法專項行動
全國政協常委,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理事長兼學術顧問委員會主任張勤:
一、 知識產權是私權,多數情況下維權問題是民事問題,不宜采用行政執法專項行動,除非確定侵權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例如假冒專利、盜竊商業秘密、大規模反復惡意侵權、拒不執行法院終審判決等。哪些情況屬于侵犯公共利益應由最高法釋法確定。二、“雙軌制”中的行政執法應為行政機關執法,不同于常規的行政執法,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而非行政執法程序,政府此時的角色與法院類似,目的是彌補法院審判資源不足。在此前提下,可考慮擴大行政機關裁決范圍。三、版權侵權與非法出版物性質不同,非法出版物無版權,有版權的均是合法出版物,處理版權侵權應與“掃黃打非”分開。四、建議研究增加舉證責任倒置適用情況,以緩解舉證難問題。
編輯:楊嵐
關鍵詞:執法 行政 知識產權 采用 專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