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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丨民法典具體地規定了“年、月、日、小時”,有什么特殊意義嗎?

2020年09月01日 09:26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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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00條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這是具有法律意義的特定時間的計算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決定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否存在的時間。如年滿十八周歲是完全行為能力的必要條件,十八周歲的起算時間必須以公歷年、月、日、小時為準。

——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如附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期限屆滿后才能產生效力,計算期限也必須以公歷年、月、日為準。

——判斷民事權利的存續期限。如民法典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民法典 規定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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