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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中的強制消費 何時不再大煞風景
“窮鬼,沒錢就別出來?!庇芯W友近日曝出在云南大理的一家手鼓店,游客因為看了未買而遭到女店員的辱罵。事件曝光后,這家店被官方責令停業整頓30天,罵人女店員公開道歉。大理州政府表示,將以此為鑒,進一步深入開展旅游市場秩序的整治工作。
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自愿和公平原則。賣力推銷是商家的職責,但買與不買卻是顧客的自由。雙方要互相尊重,友好協商,不能強買強賣,更不能因為買賣不成就侮辱顧客。此舉不僅傷害顧客,同時也影響商家聲譽,更破壞了整個地區的旅游形象,不得不說這是一個沉痛的教訓。
如果說上述新聞事件還是一個由于強制消費引發的交易糾紛,那么近期媒體曝光的敦煌“陷阱廁所”事件則可能構成違法犯罪了。游客停在“公廁”附近的車輛陷入沙地后,周邊商家以拖車為由強行索要費用,并阻止他人援救。事件曝光后,相關嫌疑人因涉嫌強迫交易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旅游中,不購物遭遇辱罵威脅、隨意漲價、胡亂收費、隨意變更增加服務項目等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購物的現象并不是個例,此類強制消費成為旅游業的一大頑疾,影響游客的旅游體驗,大煞風景,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強制交易是指經營者違背消費者的意愿,采取各種手段,強行推銷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此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有些已經不僅僅是一般的交易糾紛,情節嚴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還可能面臨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我國刑法也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有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因此,遭遇此類行為的消費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發生爭議不能解決或是遭遇辱罵毆打搜身等情形時,消費者應及時報警;并且,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可以通過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申請調解,或是根據與旅行社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渠道要求賠償。
強迫交易行為不僅損害了游客的利益,更是破壞誠信體系建設,影響旅游經營者、景區管理者和商家形象的短視行為,必須加以治理。市場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和經營行為,以高品質的服務營造良好旅游氛圍,引導商家誠信經營、文明待客。加強市場監督,對各種經營陷阱、套路必須零容忍,切實維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打造、維護景區聲譽,實現旅游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作者:韓雪 單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編輯:楊嵐
關鍵詞:旅游 強制 消費 交易 強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