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其行使的效果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撤銷 合同 一問一答 法律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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