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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一般人格權如何保護?
民法典第990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這就是我們通常所稱的“一般人格權”條款,當一些沒有被具體人格權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時,就可以依據這一條款,請求司法保護。下面,以兩個具體案例加以說明。
案例一:妹妹對兄長的祭奠權應受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
鹿x靜、鹿x敏和鹿x斌系同胞兄妹,三人父母已于十年前去世。2019年3月24日,兄長鹿x斌去世。鹿x敏多次與鹿x靜協商,希望將兄長于當年冬至落葬,鹿x靜則表示要待雙方法定繼承糾紛案件結束后再行落葬。鹿x敏遂于2019年冬至自行辦理了鹿x斌落葬事宜,所刻立的碑文上僅有鹿x敏及其家人的名字,沒有將鹿x靜及其家人的名字刻上。為辦理鹿x斌落葬事宜,墓地費、設施費等各項費用都由鹿x敏承擔。
鹿x靜以鹿x敏未將自己及家人的名字刻到兄長墓碑上,侵犯了其祭奠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鹿x敏協助其更換“長兄鹿斌”的墓碑,重新制作,并按長幼次序排列,將鹿x靜及家人的名字刻在墓碑上,由此產生的實際費用各半負擔。
裁判結果: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認定鹿x靜享有對兄長的祭奠權,支持了其訴訟請求。判決鹿x敏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鹿x靜更換 “長兄鹿x斌之墓”的墓碑,重新制作,并按長幼次序排列,將鹿x靜及家人的名字刻在兄長鹿x斌的墓碑上,由此產生的實際費用由鹿x靜、鹿x敏各半負擔。
法律評析:
此案屬于一般人格權糾紛,從兩個方面保護了鹿x靜的權利。
1、 認定祭奠權屬于一般人格權
本案中的祭奠權是基于兄妹關系這一特定身份關系而享有的對兄長的祭祀權,包含對已故兄長的哀思、懷念等精神利益,是社會基本倫理道德觀念的體現,符合民法典第990條第2款規定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而產生的一般人格利益的要件,可以將祭奠權作為一般人格權的具體形式加以認定。
2、 認定鹿x敏的行為侵犯了鹿x靜的祭奠權
祭奠權是近親屬之間的一種精神利益,應當本著互諒互讓、互相尊重的精神,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使,以安慰生者、告慰亡者。本案中,根據習俗,將鹿x靜、鹿x敏的名字都刻在其亡兄鹿x斌的墓碑上,是對亡兄的祭奠最好方式。鹿x敏在鹿x斌亡故后,對其骨灰進行安葬,符合入土為安的傳統習慣,但其未按長幼次序為鹿x靜及其家人在墓碑上預留出刻寫名字的合適位置,存在一定過錯,侵犯了鹿x靜的祭奠權,因此,法院支持了鹿x靜的訴訟請求。要求鹿x敏進行補救,以保護鹿x靜的祭奠權。
案例二:不良信用記錄是否應該消除?
基本案情:
朱XX系瑞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商行”)的客戶。2018年7月13日,朱XX向被告貸款15萬元,貸款期限為24個月,之后原告一直按時償還貸款。2018年12月11日,朱XX遭遇車禍受傷,住院16天。因受此次車禍影響,朱XX未能按月足額償還貸款。經與農商行協商,農商行同意朱XX重組貸款,但未告知朱XX在重組前仍須按月歸還貸款,否則將留下不良信用記錄。因朱XX提供的借款人不符合要求,相應貸款一直未能重組成功,直至2019年8月6日結清了上述貸款后,重組成功。但因貸款重組期間朱XX未足額還款,產生了不良信用記錄并被上傳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農商行曾出具證明一份給朱XX,但朱XX憑此證明仍無法消除不良信用記錄。
于是,朱XX向法院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農商行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記錄。
裁判結果:
法院受理此案后,支持了朱XX的訴訟請求,判決農商行消除原告的不良記錄,
法律評析:
此案也是一般人格權糾紛,法院通過對個人信用權的認定和采取適當的救濟方式,保護了朱XX的權利。
1、 認定個人信用屬于一般人格權
朱XX主張因農商行不當上報其貸款逾期信息,導致其征信受到影響,要求法院判令農商行到人民銀行辦理相關手續,消除影響,恢復原告的信用,實際上是在主張信用權。在我國法律上,并沒有信用權的明確規定,但是,個人信用是自然人專屬享有、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人格利益,關系到人格尊嚴。據此,法院認定信用權應納入一般人格權保護的范圍。本案中,農商行未將重組前未足額償還貸款的后果向朱XX釋明,導致朱XX的信用受到不利影響,侵犯了朱XX的一般人格權。
2、 農商行應以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方式恢復朱XX的信用
民法典第995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本案中,不良信用記錄對朱XX的正常生活產生了妨礙、對于朱XX的個人信用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法院判決農商行消除朱XX的不良記錄,是采取排除妨礙、消除影響的方式,對朱XX信用的恢復。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鹿x 朱x xx x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