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9日電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大量涉訴案件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因合同無效、解除、工程款爭議或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引發的。此時,為保證工程進度,建設單位往往需要原施工單位及時退場、新施工單位盡快進場,但在漫長的訴訟或仲裁過程中,施工單位不能退場,因項目施工停滯導致損失持續擴大,形成爛尾工程。”全國政協委員石磊說:“建議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對建設單位提起施工單位退場的請求準予先予執行。”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施工單位占據項目現場擴大了損失,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不能及時解決,他提出:“針對先予執行裁定能否裁決建設單位申請施工單位先行退場的問題,應當在建設工程案件司法解釋中,明確施工單位不具有繼續留場施工可能性、撤場為必然結果的,或者施工合同因無效、解除或其他原因確已無法繼續履行的,應當認定為符合‘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情形,如同時滿足先予執行其他法定條件,經當事人申請,法院應當作出施工單位退場的先予執行裁定。同時,通過發布對施工單位先行退場先予執行的典型案例,指導全國各級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參考。”(常歌 李睿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