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三十四)
養父母養子女
養父母指收養人,養子女指被收養的子女。民法典第1105條第1款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系成立后,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成立擬制的血親關系,產生了因收養而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自然解除。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子女 養子 養父母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網站律師| 網站聲明| 聯系我們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管·人民政協報社主辦法律顧問: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 本網站所刊登的新聞和各種信息未經協議授權不得使用或轉載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20070號 京ICP備09078172號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35063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79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8146989 舉報郵箱:rmzxw@rmzxb.com.cn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