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1134條和第1136條規定,如果打印部分和手寫部分形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那么整個遺囑應屬無效;如果手寫部分與打印部分是可以分開來的兩個部分,內容各自相互獨立,則需要分別按照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法律要件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則分別按照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進行處理;既不符合自書遺囑要件,又不符合代書遺囑要件的,則遺囑全部無效,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處理遺囑所涉及的遺產。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遺囑 手寫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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