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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統一聯盟組織規約》:
一份未能實施的文件中央檔案館,藏有一份名為《民族統一聯盟組織規約》(以下簡稱《規約》)的文件。這份文件雖然沒有發文機關、沒有標注日期,卻是中國共產黨關于統一戰線組織建設思想的一次集中闡述,對于研究中國共產黨創建人民政協的政策思想有著直接的意義。
《規約》的由來
了解這份文件的由來,要先從民族統一聯盟開始。
西安事變和平解決后,蔣介石開始向抗日救國轉變。1937年2月15日召開的國民黨五屆三中全會盡管仍然通過了所謂《根絕赤禍決議案》,但不得不接受中共中央提議的國共合作主張,在對內政策上確定了和平統一的方針;在國共關系上,準備與共產黨談判;在對日政策上,表示“如果讓步超過了限度,才只有出于抗戰之一途”,國民黨第一次明確提出抗戰,較之以往有了進步。盡管這種轉變還非常不夠、非常遲緩、非常含糊,但中共中央仍給予了高度評價。當時,中國共產黨內印發的《國民黨三中全會后我們的任務——中央宣傳部宣傳大綱》認為,這次會議“是一個有重大意義的會議”“三中全會后中國形勢開始了一個新的時期,內戰已經停止,南京已經轉向抗日方面來”。
為了早日實現團結抗日,3月26日,周恩來赴杭州與蔣介石談判國共合作問題。但是,蔣介石并不愿國共兩黨的平等合作,他希望共產黨不必說與國民黨談合作,只是與他合作,并且是永久合作,即使他死后也要不生分裂,免得因內亂造成英日聯合瓜分中國,讓中共提出一個永久合作的辦法。顯然,蔣介石背后的考慮就是不允許中國共產黨公開活動,不承認共產黨的合法地位。周恩來認為,共同綱領是保證合作到底的一個最好辦法。蔣介石便催促周恩來趕快回延安商量中共與他的關系及綱領問題。有了蔣介石這一表示,中國共產黨著手向國民黨提出制定國共合作共同綱領和成立統一戰線組織問題。
4月初,周恩來回到延安參加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根據周恩來與蔣介石在杭州的談判情況,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在抗日救國十大綱領和國民黨宣言的基礎上起草民族統一戰線綱領,并提議在這個綱領基礎上成立包括國共兩黨及贊成這個綱領的各黨派及政治團體的民族聯盟。根據這次會議精神,中國共產黨起草了《御侮救亡、復興中國的民族統一綱領草案》和《民族統一聯盟組織規約》。
4月20日,中央政治局再次召開會議,討論了民族統一綱領草案和組織民族聯盟問題。周恩來在發言中提出統一戰線的原則是:以共同綱領為行動準則,建立聯合組織,在蔣介石承認這一綱領的條件下可以承認他為領袖。關于聯盟的組織原則,毛澤東指出,這一聯盟應寬泛,不要嚴密,我們不要替它造成一個組織來制約我們,這個規約愈簡單愈好。周恩來提出,凡各黨派各革命團體均可參加,聯盟中保持各組織獨立性,允許自由退盟等。中央領導人的這些意見,體現在修改后的《民族統一聯盟組織規約》中。
《規約》的內容
這個《規約》簡潔明了,一共八條,具體包括:
(一)民族統一聯盟,是團結全國同意御侮救亡之各黨派各民眾團體,為著共同承認的政治綱領(即民族統一綱領)而奮斗的民族統一戰線之組織;
(二)加入的各政黨各民眾團體,均保留其各自組織上之獨立性及退盟之自由權,但在聯盟內須絕對遵守和忠實執行民族統一聯盟之共同的政治綱領及組織規約,其政治意見得自由討論和公開發表;
(三)加入聯盟之各政黨各民眾團體之中央機關,依據適當比例推出代表成立聯盟全國委員會,并由此委員會選舉委員長一人,常務委員若干人;各省各地方亦根據同樣原則產生各省各地方之委員會,民族統一聯盟以縣與市為地方組織之基本單位;
(四)民族統一聯盟之委員會,有領導各黨各團體執行聯盟政治綱領及調節各黨各團體關系之權,但如發現委員會之措置,有違背聯盟政治綱領及組織規約者,聯盟中之任何一黨派一團體得保持其反對立場,并允許提出再(原件此處模糊不清,似為“議”字);
(五)民族統一聯盟得在全國及各地出版機關報,在國家選舉中,提出各地的聯合候選名單,在各級議會中,組織聯合黨團;
(六)各黨派或各團體,凡違背或破壞共同綱領及組織規約者,由聯盟各級委員會決定補救辦法,其性質嚴重者得給以適當之處分;
(七)民族統一聯盟不干涉各黨派各團體之內部事務;
(八)政治綱領及組織規約,經加入聯盟之各黨派各團體最高機關之同意得修改之。
民族統一綱領草案是由時任中宣部副部長的吳亮平起草的,但是《規約》的起草者卻不得而知。根據毛澤東、周恩來等中共領導人圍繞組建民族統一聯盟而開展的革命活動判斷,這一文獻的確存在,應該起草于1937年6月期間。從這八條可以看出,《規約》明確提出了我們黨關于組建民族統一聯盟的一系列重要主張,蘊含著關于統一戰線組織建設的正確思想。
《規約》的命運
《規約》因中國共產黨關于組建民族統一聯盟而起草,但是蔣介石對于這一主張并不認同。1937年6月,周恩來在前期同國民黨的顧祝同、張沖等人多次溝通之后,帶著《御侮救亡、復興中國的民族統一綱領草案》到達廬山時,蔣介石卻提出了新的方案。
蔣介石再次對周恩來強調,對其他各黨派不必談合作,由中央盡量收容,國共可以成立國民革命同盟會。國民革命同盟會由國共雙方推出同等數目干部組成,蔣為主席,有最后決定權;共同綱領及國共兩黨一切對外宣傳和行動,都由同盟會討論執行;同盟會將來可擴大為國共合組的政黨等。
乍一看,這似乎很公平。但是,蔣介石還有其他條件,即:紅軍改編后應移防、師以上設國民黨的政訓處,朱德、毛澤東離開紅軍出洋,陜甘寧邊區由中共推薦國民政府方面的人任正職,中共領導的南方游擊隊由國民政府編遣、其領袖需離開部隊,國民大會指定中共代表出席但不能以中共名義,等等。顯然,這些條件的實質就是取消共產黨對軍隊、邊區根據地的領導權。
蔣的這一方案,非但不承認共產黨的合法地位,而且照此成立的國民革命同盟會,只能是國民黨控制、最終消滅共產黨的“溶共”組織,如此下去共產黨不但會喪失自身政治和組織獨立性、先進性,恐怕連生存都成問題,遑論什么統一戰線組織或協調國共關系的機構。周恩來當即明確表示不能同意國民革命同盟會的組織原則和有關紅軍指揮機關與邊區政府人事安排的意見。這次廬山會談雖經宋子文、宋美齡、張沖往返磋商,仍然沒有達成任何協議。
6月18日,周恩來回到延安,向中共中央匯報了同蔣介石的談判情況。為了最大限度爭取國民黨團結抗日,中央討論后決定原則上同意組織國民革命同盟會,但要先確定共同綱領。在雙方承認的共同綱領基礎上,可以以蔣介石為主席,承認其依據綱領有最后決定之權,國民革命同盟會依據共同承認之民族統一綱領,可以決定兩黨共同行動事項,并調整兩黨關系,但不能干涉兩黨內部事務,兩黨又均保留各自的組織獨立性及政治批評和討論的自由權等。由這些主張可以看出,中國共產黨是真誠地推動與國民黨合作抗日的。然而,隨著七七事變以及隨之而來的一系列戰事爆發,中國共產黨的這些主張一直到12月份才得以向蔣介石當面提出,但已經是以國共兩黨關系委員會的形式提出了。
由于民族統一聯盟無法組建,《規約》雖然起草且經中央討論,但卻成為一份未能付諸實施的文件。
《規約》的價值
無論是從當時的革命形勢和主要任務來看,還是從國共兩黨關系來看,《規約》在當時都是黨中央浩瀚文獻中不起眼的一份。但從黨的統一戰線組織建設角度,就目前公開的資料而言,《規約》應當是我們黨第一份就全國性的統戰組織建設作集中、系統政策性闡述的文獻,對于研究黨的統一戰線組織建設、研究黨創立人民政協的思想淵源有著不容忽視的價值。
《御侮救亡、復興中國的民族統一綱領草案》是中國共產黨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政治綱領,也是中國共產黨希望實現國共合作時的共同政治基礎;民族統一聯盟是中國共產黨首先提出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而《規約》則正確且有預見性地規定了統戰組織如何組建、如何運行的問題。《規約》對民族統一聯盟作為統戰組織的性質定位、中心任務作出了切合形勢的界定,提出統戰組織必須有共同的政治基礎即共同的政治綱領,明確了統戰組織正確的組織原則和活動原則,規定了民族統一聯盟的主要職權和工作方式,提出了統戰組織內部的人員構成和全國組織體系等。內容雖然簡短,但《規約》使黨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主張進入組織建設的具體操作層面,是黨的統一戰線思想在組織層面的具體展開和深化,集中體現了當時中國共產黨關于建立統一戰線組織的一系列基本思想。
《規約》對于今天研究中國共產黨創建人民政協的思想不無啟示。毛澤東、周恩來等共和國的先驅們是這一時期的親歷者,1949年籌劃創建人民政協時,也不可能不受到這一規約基本思想、基本原則的影響。事實也證明,它的許多基本思想都在創建新政協過程中得到了吸納,一些思想至今仍然對人民政協工作發揮著指導作用。這也說明,中國共產黨關于統一戰線組織建設的思想在全面抗戰初期就已經相當成熟了。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秘書長)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聯盟 組織 規約 民族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