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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說法 | 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受法律保護

2021年06月16日 16:12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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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2020年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本期,我們分享全國政協社法委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在群內的發言內容——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受法律保護。

李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到甲醫院住院治療20多天,住院期間先后做了股骨髓內針內固定術、左脛骨平臺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內側副韌帶修補術。治療終結后,李某與肇事司機就賠償問題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認定李某手術使用的交鎖髓內釘3.4萬余元、鈦板鈦釘8萬余元屬高價進口產品,并非不可替代,符合患者李某治療標準的較便宜的交鎖髓內釘、鈦板鈦釘的價格為3萬元左右,中等標準的大概4.5萬元,從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及公平原則出發,對患者使用的植入器材按照中等價格標準保護,即4.5萬元由肇事者進行賠償,余款7萬余元不予支持。

李某認為由于甲醫院在治療過程中未詳細告知,造成其經濟損失,將甲醫院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查明,甲醫院雖然提供了相關手術的相關同意書,但同意書無其他替代性醫療方案(即其他可選植入性器材)的記載。本案中,患者使用的植入性器材總價11萬余元,該項治療方案屬于可能造成患者較大經濟負擔的“特殊治療”,醫院應按照法律規定,向患者告知替代性方案。甲醫院《同意書》無產品價格信息,更未告知患者有任何的其他替代性方案,可供其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受傷情況自由選擇,違反法律規定,存在過錯。判決甲醫院賠償患者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中因植入的鈦板、鈦釘為高價進口產品而未能獲賠償的7萬余元。

這是一個因醫院未盡到說明義務,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而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在醫患關系中,患者通常處于弱勢地位,如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得不到保障,將會帶來諸多問題。近年來,醫患關系緊張、醫療糾紛頻發,與患者知情同意權的保障不力有一定的關系。從立法的角度看,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將面臨的風險、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礎上自由做出醫療選擇,既是尊重患者人格權的體現,也是對醫療行為的約束,對于理順醫患關系、減少醫療糾紛具有積極作用。為此,民法典第1219條對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以及違反告知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包括知情和同意兩個方面。患者的知情權是指患者在醫療機構接受診斷和治療的過程中可以要求了解所有必要相關信息的權利,包括對自己的病情、治療方案、治療風險、治療預期所產生的后果、療養中的注意事項等所有與其病情相關的事情。患者的知情權與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相對應,只有醫務人員充分的信息披露,患者才可能“知情”。

患者的同意,是在知情基礎上的自主決策權。患者可以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對自己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享有處分權,從而對醫務人員所采取的治療方案有接受、拒絕或選擇的權利,而醫生必須對之予以尊重。

根據民法典和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醫務人員知情告知的對象順序:首先是患者本人(須為18周歲以上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次,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可以告知患者近親屬;最后,若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可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

知情告知的內容,既包括一般內容的告知,如患者病情、診療方案、醫療風險、醫療費用等事項;也包括特殊內容的告知,如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還包括特別內容的告知,如開展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醫學研究的醫療風險等。

知情告知的方式靈活多樣,口頭、書面、錄音錄像、網絡郵件、電話、短信、微信等能證明履行了告知義務的途徑均可。但履行告知義務后,對法律規定的特殊告知事項、特別告知事項,必須獲得患者或其家屬的明確同意,才能實施。如果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能充分、完整地履行告知義務并獲得同意,就會面臨承擔侵權責任的不利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226條還規定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的義務。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也要承擔侵權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患者 告知 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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