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四十八)
核設施
指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和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后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等。根據民法典第1237條規定,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設施 一詞 解丨 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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