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文化>資訊
推動網絡表演經紀機構行業理性健康發展
瞿 濤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是伴隨著網絡表演(直播)行業迅猛發展而逐步成長繁榮起來的行業。無論是初期基于平臺自身“公會”“家族”式的探索,還是后期或轉型、或創業進入這個領域,在平臺、主播需求和資本加持下,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以燎原之勢,迅速占據網絡直播行業產業鏈的重要一極。據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網絡表演(直播)分會不完全統計,截至2020年底,國內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已接近3萬家,全部職業主播群體中,75%以上與經紀機構有簽約合作。集合了主播管理、內容生產、廣告營銷等多重專業身份的經紀機構,創造出巨大的社會和經濟價值,并已成為網絡文化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已經形成規模,但多年來,這個行業長期處在監管的真空地帶。近年來,在商業利益驅使下,行業滋生了諸多亂象。比如包裝各種奇葩、審丑、賣慘等主播,策劃制造各種噱頭或出位事件,博取眼球,吸引圍觀和流量;制作、發布一些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以“自導自演”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以打賞排名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這些亂象違背了公序良俗,形成錯誤的價值引導,特別是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產生不良影響,一直為社會所廣泛關注,進而也導致行業及從業人員長期被貼上負面標簽,社會認同度不高。《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的出臺,實際上是補齊了對平臺和主播兩頭強、中間弱的監管短板,明確準入門檻和約束機制,進一步強化源頭治理,也是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機構主體責任提出要求,也是讓陷入“娛樂至上”“流量至上”內卷的行業降降虛火。
經紀機構銜接了平臺和主播兩端,辦法明確了三方關系和責任,形成了層層責任傳導機制,這意味著作為兩端的簽約主體,它對平臺和主播都要負責。在平臺側,它需要遵守和配合平臺管理要求,引導、把好主播的直播內容關,做好主播的管理、培訓和服務工作。在主播側,要采取有效手段核實主播身份,與表演者簽訂合理合法的經紀協議,特別是要加強對旗下主播的管理與約束,建立起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專業能力等多維度的培訓體系和機制。這里我們需要看到,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有別于傳統的演出經紀公司,稍具規模的機構簽約主播往往從幾百到上萬人,除頭部或重點培養的主播外,大部分都是線上簽約,遠程管理,它不是一種穩定的勞動關系,其日常管理、內容輸出和培訓效能確實存在現實考驗;另外,網絡表演經紀機構自身專職經紀人員素養良莠不齊,各機構建立起一支職業化和專業化較強的經紀團隊迫在眉睫,1∶100的數量要跟上,質量更要跟上。
直播平臺與經紀機構雖然是各自獨立的主體,但其利益是高度一致的,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隨著監管的日益“下沉”和深入,平臺和機構應當形成有效互動。比如雙方需要在合作中形成一致的網絡生態價值觀,在底線紅線等原則性問題面前始終保持一致,鼓勵優質內容的生產和播出;重視政府監管、尊重平臺規則,實時共享、宣貫新的監管規則和要求;合力培訓培養,正確引導旗下主播,為業務能力強,內容健康正向的優秀主播創造更多的展示舞臺;共同維護主播合法權益,堅決清理違法違規主播;共同探索平臺內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機制,為信用等級優秀的機構傾斜更多優質資源,形成示范效應。
一個行業行穩致遠,健康發展,離不開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和自我凈化的能力。《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明確提出了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范等一系列要求。在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管理司的指導下,網絡直播平臺近幾年的行業自律實踐已經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行業提供了借鑒和思路。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盡快建立起協會組織,并開展以下重點工作。首先要在《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行業管理措施,建立標準,確立規則。比如參考《網絡主播警示和復出管理規范》,建立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失信名單”,網絡直播行業進行聯合抵制,拒絕合作。在深入研究平臺、機構和主播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制定《網絡主播經紀合同規范》,細化和明確機構和主播的責、權、利,維護各方合法權益,避免各類“天價轉會”糾紛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關注;其次是要開展行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強化誠信教育,壓實其主體責任,指導行業建立統一、規范的經紀團隊和主播培訓體系,開展職業經紀人技能比武;其三是要引導行業積極承擔起社會責任,聯動開展一系列公益行動,在助力鄉村振興、文旅傳播、青少年保護等公益活動以及實現共同富裕的偉大征程中作出貢獻。
近日,中宣部印發《關于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要有效遏制行業不良傾向,廓清文娛領域風氣。各部委陸續出臺相關監管措施,開展專項整治。行業要深刻地認識到,這是一次全局、全面、全行業的生態化治理,發展成果來之不易,需要倍加珍惜。只有回歸“筑夢美好生活”的初心,以向上向善的姿態才能推動行業走得更扎實、更長遠。
(作者系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網絡表演(直播)分會秘書長)
編輯:陳姝延
關鍵詞:行業 機構 網絡 經紀 主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