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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企業價格招采失信行為如未及時糾正 失信評級將累加至升級
近期,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發布了《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嚴重”和“特別嚴重”失信評定結果》,公開曝光5家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引起社會各界關注。近日,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負責人就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工作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負責人指出,截至9月中旬,有5家企業因“回扣”金額高或失信影響大被相關省份定為“嚴重”失信,相關醫藥產品被當地中止掛網采購;有14家企業存在給予“回扣”等失信行為,按規則被定為“中等”失信,相關醫藥產品被“亮黃燈”,在醫療機構下單采購時,平臺會給予風險警示;有50家企業失信情節較為輕微,被定為“一般”失信,受到提醒告誡。
負責人介紹,國家醫療保障局于2020年8月28日發布了《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以省為單位、以醫藥集中采購機構為主體,全面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總的看,該項制度進展順利。截至2021年1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部制定了落實信用評價制度的具體政策,公示了失信事項目錄清單、信用評價操作規范和裁量基準。整體上,醫藥企業對信用評價制度認識到位、積極響應、主動配合,絕大多數企業第一時間向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提交了書面承諾。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集中采購平臺現有掛網醫藥企業均已提交守信承諾。
“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后,各級集采機構認真抓好落實,對于失信企業及時給予評級處置。被評級后,絕大多數失信企業能夠正視并積極糾正自身存在問題,主動采取降價等措施來修復信用,各企業已開始認識到帶金銷售等不正當營銷行為的危害性并逐步與之切割,為營造風清氣正、誠信為先的行業氛圍發揮了積極作用。”負責人表示。
有醫藥企業反映,企業員工個人以及代理企業、經營企業作出的“回扣”行為,不應由生產企業承擔失信的后果。對此,負責人指出,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著力點不僅是對“回扣”行為追責,更是對企業價格失信行為進行評級處置。無論是誰給的“回扣”,用于“回扣”的錢都會成為藥品價格的一部分。而被“回扣”墊高的價格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談不上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因此,醫藥生產企業作為價格行為的責任主體,自然也要承擔價格失信的后果。
“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設計給失信企業提供了修復信用的機會,企業可以采取終止相關失信行為、主動剔除產品價格虛高空間、主動退回不合理價款等方式來進行信用修復。從實踐看,多數企業采取了降低產品價格等方式來修復信用。”負責人表示。
在失信企業糾正不合法不合規行為時,負責人提醒企業要注意:一是對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要足夠重視。這種懲戒是有延續性和累加性的,如果沒有及時糾正,后續新形成的負面影響會導致評級結果累加乃至升級。如5次“一般”失信將累進成“中等”失信,3次“中等”失信將累進成“嚴重”失信。二是要用好信用修復規則。如對于“回扣”行為,企業可用的修復措施既有退回不當收益,也有降價剔除價格虛高空間。一些企業認為可以用退款代替降價,實際上退款措施是回吐前期的不當收益,對于后期高價行為沒有修復;而降價是糾正虛高價格,避免造成新的危害。所以在信用修復的問題上,退款不能代替降價。此外,信用評價制度中規定:失信企業在法院判決或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30日內,應向案件發生地的省級醫藥集中采購機構提供書面報告。如未報告,將給予一次“一般”失信評級。特別提醒有關企業要及時報告相關情況,避免失信評級累計。
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按照國家醫保局的統一部署,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將認真抓好制度落實:一是定期通報失信行為的案源線索,督促指導各地用好用細用實。同時,研究探索多部門信息共享途徑,提升信息多元互動效果。二是依規定期在國家醫保局官網“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專欄公布“嚴重”和“特別嚴重”失信的企業,強化社會監督,加大警示力度。三是及時總結各地實踐經驗,適時修訂失信事項目錄清單、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和裁量基準。
編輯:何方
關鍵詞:失信 企業 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