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 聞 >聚焦
最高法發文明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羅沙)記者24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日前印發《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試行)》,規范法官懲戒委員會組成,明確懲戒對象、違法審判線索受理、調查核實、提請審議、作出懲戒決定及當事法官申訴復核等相關工作的辦理程序,為人民法院依法依規追究法官違法審判責任提供制度保障。
規定要求,最高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從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職業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人員中選任。其中,法官委員不少于半數。
規定明確,法官懲戒的對象限于實行法官員額制后進入員額的法官,司法輔助人員不屬于法官懲戒的對象。院庭長因監督管理責任造成裁判錯誤的,也不適用法官懲戒程序。
根據規定,法官懲戒工作由人民法院與法官懲戒委員會分工負責。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根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停職、延期晉升、調離審判執行崗位、退出員額、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以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分。
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人民法院調查的情況,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并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
人民法院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行為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當事法官享有知情、申請回避、陳述、舉證和辯解的權利。當事法官對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核,并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當事法官不因申請復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罰。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法官 懲戒 工作 程序 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