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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活“微”自決 做好“微治理”
“微治理”是指根據居民需要,通過協商民主方式解決民生微小問題,實現鄉村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模式。“微治理”注重的是與村民生活相關的小、急、難民生項目,這些生活的“痛點”問題,也往往是政府部門管理的“盲區”?!拔⒅卫怼辈粌H能高效解決民生大小事,也成為拓寬群眾參事議事渠道的主要載體?!拔⒅卫怼睂τ行Ы鉀Q村民委員會管轄半徑過大,集體資源、耕地及宅基地界限、資產權屬關系復雜,行政村水費收繳難、籌資投勞難、教育管理難,村“兩委”干部普遍面臨“有心無力”“鞭長莫及”的窘境等突出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模式,使村民自治及鄉村治理的形式和范圍更加符合農村實際,更有利于調動村民參與基層治理和農村發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助力鄉村振興,實現政府從“配菜”到百姓“點菜”的治理新模式。
一、 “微治理”在鄉村治理中的重要性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階層分化打破了原有的剛性格局,使農民不再束縛在土地上,收入來源不單單依靠土地,也擁有其他收入來源。越來越多農民會到城市務工,同時,新媒體的發展也使得農民的價值觀念不斷受到沖擊,越來越多樣化,農村社會逐漸從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變;外出務工人員對居住地的政策變化越來越關注,卻對家鄉的建設很少關心,這在一定程度上缺少新鮮力量對村民自治組織的監督。面對一系列原因導致的鄉村治理面臨的困境,“微治理”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微治理”對于搭建鄉村治理框架發揮了重要作用。黨中央和國務院發布的鄉村治理方針政策是針對全國范圍的統一運作模式,但因為鄉村地區在不同省市、不同民族、不同民俗導致部分方針政策在本地區推廣存在難題,村民較難接受。而“微治理”則是通過基層黨組織引導,結合本地區鄉風民俗,依靠本地村民為主題自主組建村民自治管理組織,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因地制宜地制定適合本地區甚至是本村社規章制度。
(二)“微治理”對于完善鄉村治理獎懲制度構建發揮了獨特作用。鄉村治理的框架、制度、工作方法和政策支持闡述的比較詳細,而對于一些不遵守鄉規民約、不服從基層管理的村民沒有提出切實具體的獎懲辦法。“微治理”以本村村民為主體的自建組織,在征得全體村民同意后,制定一些“名利”上的獎懲手段,促使全體村民遵守村規民約,更好地履行村民義務、享受村民權力,以此彌補和完善鄉村治理大方針的不足和空白,更好地促進鄉村治理工作,發揮其獨特的作用。
(三)“微治理”對于補充完善鄉村治理的空白起到關鍵作用。隨著農村工作的不斷開展,人居環境治理、疫情防控、新時代文明建設等工作并未在黨中央發布的鄉村治理中做出詳細規定,同時對一些新生事物不能及時調整政策和補充內容。通過“微治理”工作,村民可以隨時通過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及時調整“微治理”內容,制定、補充、完善工作中的空白和不足,更好地開展基層治理工作。
二、 用活“微”自決,優化“微治理”助力內蒙古鄉村治理的有效舉措
(一)優化“微治理”的根本:統籌謀劃、完善制度體系
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體系、組織架構體系、考核評價體系,最重要的是發揮村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發展和完善黨領導下的鄉村治理機制,提高黨的凝聚力、戰斗力。一是組建黨小組。黨小組長是由黨員的村民小組長兼任或村民推選有威望的老黨員擔任。負責落實村支部的工作部署,聯系、管理本小組黨員群眾、鄉賢能人等,及時收集和反饋群眾意見建議,確保各類組織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二是成立村民小組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村民推選產生,一般3—5名即可,理事長由村民小組長或黨小組長兼任,凡涉及小組內的重大項目要由村民小組理事會表決通過。三是成立其他村民自治組織。如黨員先鋒隊、巾幗志愿服務隊、青年突擊隊、紅白理事會、治安聯防隊等自愿服務組織,并接受黨小組和村民小組理事會的統一領導。四是組建村務監督小組。將村務監督委員會的職能向村民小組延伸,根據實際在村民小組“微組織”成員中確定監督員,加強對村組干部的監督。通過成立“微組織”,使組織設置更加優化,組織體系覆蓋到村民小組,黨的工作延伸至“神經末梢”,筑牢黨的基層戰斗堡壘。五是完善“微組織”成員參與鄉村治理的相關制度。優化調整村黨組織設置、加強對行政村、村民小組黨組織及村民理事會等規范化建設,逐步使村民參與鄉村治理制度化、法規化,使村民在鄉村中擁有更多的權利,確?!拔⒔M織”成員參與鄉村治理的合法化,使基層民主法制化更好地推行。
(二)優化“微治理”的關鍵:雙向發力、激發干事熱情
堅持正向激勵和反向約束“雙向發力”,同時,加大督促檢查和日常監控力度,倒逼干部履責盡責,以干部的辛苦指數換群眾的幸福指數。一是正向激勵方面,制定出臺解決村干部待遇辦法和加強村干部隊伍建設意見,從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為離任干部發放生活補貼,選拔優秀村干部進入鄉鎮事業人員,實行村民小組長“基礎報酬+績效報酬”制度等方面增強村組干部崗位吸引力。除了物質層面的獎勵,精神層面的激勵也十分重要,廣泛開展優秀村民小組長、“十星級”文明戶等評選活動,通過表彰讓鎮村組干部獲得精神上的成就感,從而激發他們參與村民小組“微治理”,助力鄉村振興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反向約束方面,加大督促檢查和日常監控力度,推行鄉鎮、科局、村黨組織、村民小組四個層面大排隊,分類定級、末位淘汰;采取誡勉談話、集中教育、跟蹤考察、組織處理等方式,實行干部“召回”管理,倒逼干部履責盡責。三是對“微組織”成員,可適當給予一定的報酬,并將推薦村組后備干部、給予外出觀摩學習、發展黨員等作為獎勵條件激勵其參與鄉村治理的積極性。尤其是將“微治理”工作開展的好壞程度作為績效考核及評優罰劣的衡量標準。
(三)優化“微治理”的保障:整合資源、上下協同配合
鄉村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不能單靠鄉村自身去完成,需要多方配合,形成上下聯動、協調高效、整體推進的服務格局,既發揮部門優勢,又協同共治合力,為助力鄉村振興、實現治理有效奠定堅實基礎。一是成立“微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村民小組“微治理”工作由各鄉鎮黨委政府組織實施,財政、農牧、文體、婦聯、文明辦等部門協同配合,組織部、民政局具體負責指導,形成上下聯動、協調高效、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二是加強村與村、村與企業等資源的整合,通過“村村聯建、村組聯建、村企聯建、村機關聯建”等方式,服務生產生活。根據村民生產生活需求,提供種養信息、實用技術、費用代繳、快遞收發、信用貸款等基本生產生活服務;積極協調處理村民之間、村組之間的利益關系,反映群眾訴求、化解村民矛盾、維護和諧穩定。三是做好“微治理”與其他工作的有效融合,把“頭雁”計劃、發展村集體經濟、精準扶貧、信訪維穩、平安建設等重點工作和項目實施與“微治理”工作有效結合,善于借力,充分發揮包聯單位、第一書記、鄉賢、離退休干部等資源優勢,使村民小組“微治理”更好地促進鄉村振興。
(四)優化“微治理”的核心:強化考評,開展督查考核
推動每一項工作,都需要完善的跟蹤考評和長效管理體系,才能壓責推動。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一風吹,將頂層設計與地方創造有機統一,抓實工作載體,強化“微管理”,實現有人評事,突出“微監督”,實現有人監事,使村干部不能腐的籠子扎實扎緊。一是建立健全相關考評機制,加強對鎮村組三級黨組織和相關人員的考核評價,并在適度范圍內進行通報,倒逼各級黨組織積極推動、抓好落實,有效激發村民參與“微治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二是建立立規矩、講規矩、懂規矩的遞進式管理,組織村民集體商定《村規民約》,給每一戶常住戶建立村民誠信檔案,結合村民日常行為和參與公益項目的具體表現,由村民小組理事會指定專人組成監督小組,對照誠信評價評分標準,隨時記錄,定期公開,及時提醒,每年年底對村民誠信評定結果進行一次匯總,對評定為不誠信的村民列入誠信“黑名單”,倒逼村民服從管理。三是強化日常監督考核,依托縣、鎮、村、組“三防六控”廉政防控體系和“四級網絡”信訪舉報體系,強化日常監督工作,將村務監督委員會職能向村民小組延伸,緊盯村民征地拆遷、集體資金管理使用等重要環節,加強對村組干部的監督,防止“雁過拔毛”和“蠅貪”問題發生。四是加強縣鎮村組四級監督力量,以群眾監督為主力,充分發揮特邀監察員、政風行風評議員、財務監督員、紀委委員、村級紀檢員、村務監督員“六員”的監督、檢查、預防和宣傳作用,將群眾滿意度作為評選優秀村民小組長的第一標準,真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作者系內蒙古黨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教授,內蒙古政協智庫專家、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決策咨詢專家)
編輯:羅文
關鍵詞:村民 微治理 鄉村 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