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3日電(記者 徐艷紅)“與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同,個體工商戶沒有相應的風險隔離機制,其債務由其經營者以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個體工商戶普遍經營規模小、抵御風險能力弱,面臨無法清償的大額債務時難以為繼,更需要穩妥有效的市場退出和破產保護機制。”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律師協會監事長呂紅兵建議,“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個體工商戶破產制度。”
截至2022年底,全國登記在冊的市場主體共計1.69億戶,其中個體工商戶高達1.14億戶,帶動就業近3億人。我國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明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體工商戶不屬于企業破產法下的破產主體。也就是說,對公司等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均有相關破產制度規定,但在法律法規層面缺乏針對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清理、有效退出、破產保護的制度安排。
在呂紅兵看來,從個體工商戶作為市場主體的重要地位和不可或缺作用來說,有必要盡快改變個體工商戶破產制度缺位局面,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加快為個體工商戶構建一個統一的、全國普遍適用的破產保護制度。同時,應充分考慮個體工商戶的特殊性,設置有別于企業破產、個人破產的特殊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