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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惡意編造、有償刪帖、“輿情服務”說不!
檢察機關發布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介紹,今年以來,檢察機關深入開展“打假治敲”專項行動、“檢察護企”專項行動,重點懲治針對企業實施的敲詐勒索等犯罪,以及為網絡敲詐等行為推波助瀾的“網絡水軍”、行業“內鬼”所涉犯罪。
預謀拍攝負面視頻敲詐
2022年11月初,鄭某某指使姚某某應聘到A公司江蘇省徐州市門店工作。同年11月14日晚,胡某某假冒姚某某的男朋友,到姚某某工作的門店內假裝和其發生爭吵并在店內配料盒內小便,隨后姚某某故意使用該配料盒為顧客制作飲料,鄭某某同時指使王某拍攝視頻,薛某在店外望風。拍攝制作負面視頻后,鄭某某、姚某某利用QQ軟件聊天,制造該負面視頻系鄭某某從網絡購買的假象。后鄭某某與汪某某通過電話、微信與A公司的工作人員聯系,以在互聯網曝光負面視頻相要挾,逼迫A公司支付人民幣600萬元購買該視頻。因A公司報案而未得逞。
2023年3月6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對鄭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薛某、汪某某六人提起公訴。2023年6月6日,金水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鄭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薛某、汪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到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到三萬元不等。鄭某某、姚某某、王某、薛某不服提出上訴,2023年8月9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發布藥企不實或負面信息敲詐勒索
“某某學術
2022年6月24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以宋某涉嫌敲詐勒索罪向海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12月28日,海州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并責令退還被害企業損失共計人民幣一百五十萬余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4年4月16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輿情服務”敲詐企業
2017年12月以來,朱某某、孫某某、周某某、陳某某、曾某某等人以“反傳銷”“防騙”為名,結伙利用網絡實施敲詐勒索。該團伙利用企業存在的經營漏洞和問題,專門編寫、發布標題為“某公司涉嫌以消費為名進行傳銷”“某公司涉嫌股權非法集資”等負面輿情文章,通過短信直接發送至被害企業負責人及員工,或發布至自建的“某某觀察”“某某財訊”“某某財經”等網站,供他人轉載,形成對企業的負面輿情。
被害企業提出刪帖要求后,朱某某等人拒不刪帖或者故意拖延放任輿情擴大,并明示或者暗示可以簽訂“合作協議”快速刪帖。為消除對企業生產經營的不良影響,被害企業被迫與朱某某等人簽訂“合作協議”并支付刪帖費用,朱某某等人得手后即將負面輿情文章刪除。2017年至2023年,該團伙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對注冊地位于湖南、四川、北京等地的17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網絡信息公司實施敲詐,犯罪金額達人民幣66萬余元。
2023年12月20日,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以朱某某、孫某某等五人涉嫌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2024年3月26日,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認定朱某某等五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至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至一萬元。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陳某某、曾某某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訴,2024年6月1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犯罪方式呈“專業性、組織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介紹,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年代,涉“新聞敲詐和假新聞”類案件辦理出現了新特點新趨勢。隨著互聯網與自媒體迅速發展,一些不法分子打著“輿論監督”旗號利用網站、自媒體等平臺,惡意搜集、編發負面信息,通過有償新聞、有償刪帖、以曝光負面信息相威脅索要財物等方式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日漸高發多發,嚴重侵害被害單位的財產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的新聞傳播秩序。
實踐中,此類犯罪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犯罪手段具有隱蔽性、非接觸性。不法分子假借“輿論監督”之名,表面上是為社會正義而發聲,但實際是通過惡意炒作或制造輿情威脅斂財,即通過網絡廣泛搜集并發布相關企業的負面信息,以輿論裹挾被發布對象,通過“花錢刪帖”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有的主動聯系被害方投放負面信息,迫使被害單位繳費刪帖,有的以擴大負面影響實施脅迫,打著“商業合作”的旗號,以簽訂合作協議形式收費規避風險,掩飾犯罪,企圖為敲詐斂財披上“合法”外衣。
二是犯罪對象體現較明確的目標性、時機性。主要針對財經、環保、食藥、民生等社會關注度高、輿情影響大的重點領域企事業單位,尤其是處于上市、融資等關鍵節點的大型企業易受威脅。
三是犯罪方式呈現專業性、組織性。既有個別新媒體從業人員濫用輿論監督權
該負責人介紹,辦理刪帖型新聞敲詐案件的難點在于,如何把握正常新聞輿論監督與假借負面新聞報道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利用網絡、自媒體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行為較傳統敲詐勒索犯罪具有更強隱蔽性和偽裝性,犯罪分子往往打著“輿論監督”的幌子,通過發布負面信息對企業形成輿情壓力,迫使其以“商務合作”的名義出錢刪帖。
該負責人介紹,對于此類行為,檢察機關應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系,從有無實施脅迫行為、交易的異常性、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準確區分輿論監督與借輿論監督為名實施的犯罪行為。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