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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政協委員建議——
嚴格落實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依據“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婚姻關系中相對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對掌握主導權一方存在夫妻共同財產舉證十分困難,確權難度很大。
近日,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期間,自治區政協委員盧紅提出,應該在離婚案件中嚴格落實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在她看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行,對查實離婚糾紛當事人的財產情況,助力公正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公正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起到積極作用。
“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看,若婦女處于弱勢一方,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無疑為她們增添了更多保障。”盧紅重點強調。
2023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
“這一規定,讓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第一次成為法定義務。”但盧紅表示,目前該法只有原則性規定,對于具體施行細則尚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執行力度還不夠,大量案件的統計信息顯示,大部分家庭中夫妻雙方的財務信息處于不對等狀態,這種信息不對等的問題,進一步加劇了家庭弱勢一方(如全職主婦或低收入者)權益受損的風險。
作為一名職業律師,盧紅認為,平等地保障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權利,明確雙方夫妻共同財產范圍,防止并遏制離婚訴訟當事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就要準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和分割,要嚴格落實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向案件當事人釋明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內容、申報的適用情形及時間和未如實申報的法律后果。
為此,盧紅建議,出臺地方性指引文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作出具體規定,制作《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規范申報內容、形成統一格式,明確適用財產范圍、申報時間范圍、申報程序,并廣泛應用于各級法院的離婚案件中。
此外,完善違反如實申報義務的查證與懲罰性措施。將當事人不如實申報或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列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一經查明即視為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法院可根據情節嚴重采取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在離婚訴訟終結后,一方發現另一方存在未如實申報的情形,進而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的,法院在處理時應對未如實申報一方一律不予分配該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正式入法,成為離婚糾紛案件審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盧紅建議,進一步增強公眾家庭財產管理的法律意識,各級法院的婚姻家事法庭通過以案釋法,向公眾宣傳家庭財產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保存財產信息的必要性,鼓勵家庭成員在婚姻關系中對財產進行共同管理與記錄,以備不時之需。(張倩 記者 范文杰)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