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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依法懲治利用網絡敲詐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媒體人以有償刪帖方式敲詐勒索被判刑近年來,利用網絡制造散播謠言、負面信息進行敲詐勒索的案件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和企事業單位的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危害網絡安全、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件依法懲治利用網絡敲詐勒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羅某甲等人作為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制造、散播負面信息并以有償刪帖方式敲詐勒索案值得關注。
案情顯示,被告人羅某甲、徐某、聶某某、楊某均系新聞媒體從業人員。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間,羅某甲注冊成立公司,并與徐某、聶某某、楊某以及羅某乙、羅某丙等人共謀通過自媒體發布企業負面消息進而勒索財物。受羅某甲安排,羅某乙注冊微信公眾號“××經”并在多家知名網絡平臺注冊第三方賬號。羅某甲、楊某負責收集企業負面信息并撰寫帖文,徐某負責審核,聶某某、羅某乙、羅某丙負責在微信公眾號和第三方媒體賬號發布、刪除帖文。羅某甲還負責與被害單位談判,羅某乙負責收款。2022年3月至7月期間,羅某甲等人利用“××經”微信公眾號及相關網絡平臺賬號發布6家互聯網企業的負面帖文,迫使上述企業聯系羅某甲等人,羅某甲等人以不支付“商務合作”費用就不刪帖相要挾,索要被害單位錢款人民幣29.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甲、羅某乙、徐某、羅某丙、聶某某、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網上發布企業負面信息,以有償刪帖的方式多次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羅某甲是主犯,羅某乙、徐某、羅某丙、聶某某、楊某是從犯。羅某甲、徐某、羅某丙、聶某某、楊某有自首情節,羅某乙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各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對羅某甲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對羅某乙等五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最高法點評該案時表示,新聞媒體監督是發現社會問題并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有效手段,但一些不法人員利用或冒充新聞工作者的身份,專門尋找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打著輿論監督的旗號以發布、不刪除負面帖文相要挾,直接向企業經營者索要財物或者通過所謂“合作”的方式索要財物。此類犯罪行為是以監督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既侵害了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又損害了媒體監督的權威性,應當從嚴懲處。本案中,被告人羅某甲等人利用媒體從業者的身份挖掘企業“黑料”,利用企業經營者害怕被追責、處罰或者影響企業形象、經營業績的心理不斷發布負面消息向對方施壓,明示或者暗示企業與其“商務合作”,迫使對方交付財物,羅某甲等人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該案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辨別真偽的本領,正常的新聞媒體監督是合法合規的,不能以揭發隱私、不法行為相威脅索要財物。個人或者企事業單位在遇到此類違法犯罪時要及時報案,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同時警示不法分子,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惡意發布信息損害他人或者企事業單位的人格尊嚴、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必將受到法律嚴懲。(記者 徐艷紅)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