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治>資訊
最高法發布第二批服務保障自貿區建設典型案例
國際航空運輸合同糾紛堅持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原則案情顯示,2022年1月,某航空公司與金某公司簽訂《運輸協議》,約定由某航空公司執飛北京至洛杉磯往返航線,金某公司支付包機費用,包機價格與燃油價格實行聯動,并約定合同的效力、解釋、履行等適用中國法律,承運方對包機方的賠償責任適用《蒙特利爾公約》。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淡季價格下調、旺季價格上漲。合同履行中,某航空公司按照約定將金某公司托運的貨物運至洛杉磯。少數運單因飛機配載、跑道限制或天氣狀況等原因出現拉貨(指原計劃配載的貨物未能全部裝上飛機)及貨物丟失情形。但對于全部拉貨,某航空公司已在后續最近航班中運輸完畢。2022年7月,金某公司以國際燃油價格暴漲造成包機價格過高構成情勢變更為由,停付包機費用,單方中止合同。某航空公司起訴金某公司,請求支付拖欠的燃油費、包機費及違約金。金某公司提起反訴,請求某航空公司返還押金、賠償拉貨和丟貨損失。
海口海事法院認為,案涉當事人雖均為中國企業,但飛行航線為北京往返洛杉磯,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案涉航空運輸為該公約所規定的國際航空運輸,《蒙特利爾公約》在本案中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有關合同成立、效力、解釋、履行、變更等爭議,《蒙特利爾公約》沒有規定,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中國法律。金某公司單方中止合同構成違約,其關于情勢變更的抗辯不能成立,故判令其承擔支付燃油款4516550元、包機費用3125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法律責任。根據《蒙特利爾公約》及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修訂的責任限額規定,運輸中貨物丟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按照每公斤22個特別提款權進行賠償,但提貨人至遲必須在收到貨物之日起14日內就丟失或破損提出異議,否則不得向承運人提起訴訟。金某公司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異議的,喪失索賠權。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異議的部分,因《蒙特利爾公約》規定損失以所丟失或破損的貨物之重量為計賠單位,金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丟失貨物的重量,其要求賠償拉貨丟貨損失的反訴請求不能得到支持。金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撤回上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適度擴大海口海事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圍,集中受理國際多式聯運合同糾紛及國際航空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發揮專業審判優勢,推動實施高度自由便利開放的運輸政策”。本案是首個由海事法院適用國際條約審結的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案件,是落實上述意見精神、適度擴大海口海事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圍的具體體現。本案堅持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原則,彰顯了我國恪守條約義務的開放包容司法形象,嚴謹論證了《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貨損索賠條件以及情勢變更的適用標準,對明晰國際航空運輸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規范國際航空物流權責關系具有示范意義,體現了自由貿易港法院專業化審判的優勢。(記者 徐艷紅)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