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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無效,“卷款跑路”重罰!
最高人民法院“四箭齊發”治理預付式消費亂象
近日,某媒體報道,上海一家799元一位的海鮮自助餐廳卷款跑路了。大概有100多人卡內充值的錢未退,有人卡內還有5萬多元未消費。近年來,健身房、美發店、教育培訓機構等預付式消費領域商家頻頻出現跑路現象,繼而產生大量糾紛。為解決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發布了《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中有哪些消費者重點關注的法律知識?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時要注意哪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全國政協委員、新疆巨臣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主任律師竇剛貴和湖北省荊州市政協委員、長江大學湖北省域基層治理研究中心教授楊春磊。
圖/田福良
預付費式消費領域的“五大風險”
第一種風險是商家惡意跑路欺詐。竇剛貴說,群眾對商家“卷款跑路”痛恨不已。如北京某健身機構收取了300多名會員的預付款后突然閉店,法院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主犯獲刑11年。
第二種風險是格式條款顯失公平。這種情況往往?是商家利用優勢地位,訂立對自己明顯有重大利益的合同條款,導致消費者明顯不利。比如,上海某早教機構打電話告知消費者課程剩余有效期還有392天,如未在有效期內上完課,剩余課程將作廢,因合同約定“余額過期作廢”,消費者對該條款約定不滿遂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令退還剩余費用2.8萬元。
第三種風險是服務質量縮水造成違約。如廣州某健身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私教服務合同一案,案涉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頻繁更換教練,致使消費者無法享受穩定持續的私教服務,導致消費者的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消費者遂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第四種風險是退費機制障礙重重。竇剛貴以杭州某培訓機構在合同中設置了“需提供三甲醫院證明”等不合理退費條件一案為例,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涉案培訓合同中關于退費條件的格式條款明顯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且沒有證據證明培訓機構向消費者就該條款內容進行明示、提醒,法院因此確認該條款無效。
第五種風險是商家以虛假材料惡意注銷公司。例如,某瑜伽店閉店時,還有約200名會員的近40萬元預付款未消費。劉某是該店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薛某多次在朋友圈發布“高價收購經營不善店鋪會員”“幫助消耗負債”等信息,自稱提供中介服務,收取服務費用。劉某將該店股權全部轉讓給了薛某。次日,薛某變更登記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僅半個月后,薛某申請注銷該公司,注銷材料顯示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
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的四大亮點
此次發布的《解釋》可以說是亮點多多,楊春磊總結為四個方面。
亮點一是明晰法律適用,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解釋》明確了預付式消費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培訓、養老、旅游等多個生活消費領域的適用,為消費者在這些領域的權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排除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務以及多用途預付卡產生的糾紛等情形,避免規則適用泛化,從而清晰界定司法管轄權邊界,防止消費者因規則模糊而維權無門。
《解釋》還采取了穿透式責任認定模式,堵住責任推諉漏洞。比如,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應依法承擔責任。這解決了經營者“名實不符”情況下的責任主體認定問題,防止經營者“金蟬脫殼”。同時,商場場地出租者需履行形式審查義務,如果失職,則應適當承擔連帶責任,從而確保消費者更容易確定全部的責任承擔主體。
?《解釋》還厘清了如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格式條款屬于“霸王條款”并認定無效,禁止通過爭議解決條款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削弱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剝奪消費者權益的能力,旨在維護消費者的合同自由和公平。
亮點二是增強消費者權利,促進消費公平。楊春磊說,《解釋》規定了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經營者即可生效,但同時也規制了以債權轉讓的名義濫用權利的行為。比如:消費者在健身房辦理了健身年卡,使用半年后因工作調動不得不將健身卡半年使用權轉讓給其他人。該轉讓行為屬于債權轉讓,消費者談妥后,只需告知經營者即可產生約束力,無須征得同意。但是,如果消費者健身卡轉給多人使用,則經營者有權主張該轉讓行為不發生效力。這一規定既保障消費者權利行使的靈活性,又通過規則約束防止消費者權利濫用,兼顧消費者與經營者利益的動態平衡。
如果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此外,《解釋》還明確,消費者若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楊春磊表示,這是以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基礎,通過賦予消費者法定解除權、引入情勢變更規則,既強化了對消費者權益的傾斜保護,避免機械適用合同條款導致不公,又通過條件限制防止權利濫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網絡購物可享有“7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此次《解釋》也做出了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規定。楊春磊認為,這是旨在幫助了消費者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也規制了商家過度勸誘、欺詐營銷等機會主義行為,有利于平衡經營者自主經營權與消費者選擇權,降低消費者的試錯成本。
亮點三是細化了賠償和退款規則,確保消費者獲得實質救濟。《解釋》對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等情況下的賠償損失責任進行了細化,明確了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的預付款提成不屬于消費者應當賠償的合理費用,防止經營者通過虛增成本逃避退款義務,保護消費者免受“套路式、勸誘式”營銷之害。楊春磊舉例詳細說明了《解釋》中的退款規則,比如前述的健身房場景,消費者用卡半年后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剩余預付款,但經營者聲稱“銷售提成800元”須扣除。依據《解釋》,該費用不屬于合理成本。?
關于退款金額計算、退款利率確定等,《解釋》區分了消費者原因和非消費者原因,且分別作出詳細規定,根據消費者是否存在過錯,采取差異化的價款計算規則。非過錯方可享受優惠計價,過錯方則需按原價承擔,體現責任與后果的匹配。楊春磊仍以辦健身卡為例,會員卡一般分為次卡、季卡、月卡、半年卡和年卡幾種,如果年卡原價2400元,實際購卡打八折,為1920元。若是經營者原因導致會員半年后退卡,退款計算方法為:按消費者實際支付款項扣掉半年費用,即退款960元。若是由于消費者自身原因要求退卡,退款計算方法為:已消費半年費用每月200元共1200元,應退金額為1920元-1200元=720元,此種情況,消費者需承擔原價差額損失。這樣,既能防止經營者濫用優惠條款克扣退款,也可避免消費者隨意違約導致經營風險。
亮點四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了市場秩序。“《解釋》明確了商家‘卷款跑路’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懲罰性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以嚴肅追責打擊遏制該行為。”楊春磊說。因為,在“卷款跑路”等惡意違約場景中,僅返還預付款難以彌補消費者損失。懲罰性賠償通過增加違法成本,實現“補償﹢懲罰”雙重功能,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懲罰經營者欺詐行為的立法精神。對涉嫌犯罪行為的刑事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落實了民事賠償與刑事追責的銜接機制,進一步強化對違法行為的法律震懾。?
《解釋》還規定了經營者控制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時的法律后果,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倒逼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起到預防糾紛和威懾違法的作用,體現了法治的預防性價值。楊春磊表示,《解釋》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中“證據提交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傾斜保護原則”以及民法典的誠信原則相呼應,共同構成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制度網絡,其背后折射出“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思想,通過法律技術手段實現社會實質公平。
建議出臺《預付式消費管理條例》
《解釋》有效規制了預付式消費領域損害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從而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權益。如何進一步完善預付式消費法律法規,竇剛貴建議,從立法層面,可構建專項法律體系,推動《預付式消費管理條例》出臺,整合散見于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各地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條例的規則,明確預付資金監管、合同解除權、經營者準入等核心制度。也可以參考國際經驗,如日本《預付式證票規制法》要求經營者繳納保證金,新加坡設立預付信托賬戶制度。
另外,可引入分級分類管理,按預付金額(如5000元以下/以上)、行業風險(如教育、健身高風險行業)設定差異化監管標準,強制大額預付資金第三方存管。可推廣資金存管與保險機制,強制高風險行業經營者將預付資金的 40%-60%存入銀行托管賬戶,或購買履約保證保險(如北京教培行業資金存管試點)。
從監管層面來看,建議強化全流程治理。可建立全國預付式消費監管平臺,由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實現預付商戶備案、資金流向監控、風險預警等功能。實施“黑名單”聯合懲戒,對惡意跑路、虛假宣傳的經營者,納入信用中國系統,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費及新企業注冊。(記者 徐艷紅)
編輯:錢子鈺